保单持有人课堂
管理人

     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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