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形成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保险保障基金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规模不断增长,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保障功能日益增强,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单独提取、专户存储的企业留存阶段
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这是首次对保障基金的宗旨、提存和管理进行的原则性规定。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先后发文对保障基金的提存和资金运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9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该项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1997年5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允许保障基金在成本中列支,并规定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仅限于存入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1999年颁布执行的财政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公司应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二)专户缴入、加强监督的集中管理阶段
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保障基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2004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2005年3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将截至2004年末累计已提取的保障基金,于2005年内分两批缴入中国保监会开立的保障基金专户。自此,保障基金实现了集中管理。
2006年2月,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理事单位包括有关部委和保险公司。理事会负责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三)借鉴经验、积极改制的公司化运作阶段
保险行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对保障基金的管理运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保监会借鉴国际经验,经过充分论证,征求基金理事单位意见,于2007年提出成立公司对保障基金实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建议,并获得国务院的批准。2008年9月,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颁布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基金公司成立后,保障基金理事会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