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救助规则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保单利益,是指解除保险合同时,保单持有人有权请求保险人退还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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