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长期人身保险的救助规则

  一、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除人寿保险合同外的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三)对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除人寿保险合同外的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其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 救助金额应当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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