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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公司治理的挑战(2017年第1期 总第1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主任 何肖锋


发布时间:2017-09-19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安全是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2016年以来,个别保险机构发展模式引起公众对全行业经营的质疑和误读,部分机构风险快速显现,保险业正经历着快速发展过程中的“阵痛”。如何引领全行业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增加风险防范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校准行业发展的方向,是需要认真解决的大课题。

 

    一、充分认清公司治理监管方向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金融领域风险点多面广,各类风险隐患较多,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是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加强保险业风险管控的必由之路。

 

    公司治理是一个事关公司运营方方面面的综合性课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随着保险公司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和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保险公司治理的内涵也在不断延伸,防范公司治理风险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三会一层”等概念化、表象化的层面,需要全方位和系统性的思考,来平衡监管与发展、监管与创新的关系,避免个体理性导致集体不理性。做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需要做到认清大局、理解国情和行业实际。

 

    一是服务大局。没有离开政治的金融,金融安全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小康的根本保证。讲政治大局,促社会稳定,是监管应当坚持的根本立场。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党中央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保险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必须进一步提高保险监管的政治站位,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为社会稳定服务,用短期代价换取长远稳定、用适度波动换取长期安全,确保保险业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二是立足国情。专业情怀都需要有适应国情的调整,市场方面,保险公司在“硬件”上发展很快,绝大多数公司建立起了“三会一层”的治理架构,但“软件”上特别是理念上与发达市场有很大差距,法治环境和诚信体系建设不足,市场参与者不够成熟,要素市场也不发达;在监管方面,个别制度出台前研究论证不足,在借鉴国际经验时没有很好考虑中国国情,执行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对金融的理解、把握和运用上,无论是行业还是监管,无论是公众还是专家,都反映出积累不足的问题,如“宝万之争”的观念碰撞,说明监管在适应社会、理解国情上,还有大量的功课要做。三是坚守专业。没有无视规律可以生存发展好的行业。作为专业的监管部门,如何让行业深刻理解保险作为扶危济困的人文产业本质,如何让行业发挥好风险管理的立身之本,如何让行业坚持安全稳定的百年老店之道,都离不开深入理解和坚守保险发展规律。保险市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对提高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监管上,既要讲政治、重国情,也要讲规律、重专业;既要敢于处理风险,又要切实防范好处理风险的风险。

 

    二、公司治理监管面临的核心问题

 

    今年,保监会首次开展了覆盖全部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专项工作,全面摸清当前保险行业公司治理现状和风险底数,总的来看,保险业公司治理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东股权问题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股权变动更趋频繁,股权关系更加复杂,入股资金日益多元,一些问题和情况需要高度关注,避免出现大股东操纵的现象,决不能让保险机构异化为少数股东的融资平台。一是非自有资金出资。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的股东可能本身并不具备持续出资能力,或是通过自我循环注资的方式虚增偿付能力并激进经营,偿付能力风险被掩盖甚至放大。如利用有限合伙人、平台公司等形成资金闭环,自我循环、虚假注资;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利用信托资金出资等行为。二是规避持股比例限制。通过股权代持或关联关系安排,达到规避监管并取得高比例控制权的目的,这种隐性方式极大地增加了监管难度,监管难以看清股东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具体包括通过高管交叉任职和多层股权频繁变更隐瞒真实关联关系,通过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规避股比限制取得公司控制权,代持保险公司股份争取公司控制权等。三是通过收购现有股东规避股东资质审查,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一些本来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人通过对现有股东实施收购,间接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实际控制权。对这种收购股东规避股东资质审查的行为,极易诱发风险事件。四是借道股权质押,变相出让股权或融资。频繁股权质押的公司可能面临较大资金压力,有的公司则是通过股权质押变相转卖股权。

 

    (二)关联交易问题

 

    总体来看,保险业关联交易风险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虽然监管趋严,但违规现象仍然呈现高发态势,尤其是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将保险机构沦为一些别有用心的投资人的融资平台,危害尤烈。一是隐瞒关联关系。监管实践中不难发现一些机构的关联方档案不完备,除了保险公司对股东缺少约束机制,怠于督促股东履行完全披露的义务等原因之外,部分保险公司股东为争夺保险公司控制权,隐瞒关联关系,规避持股比例的限制,达到控制保险公司的目的。二是通过多重交易规避监管。部分险企故意通过形式上的安排,在投资端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掩盖业务实质,不报备监管,绕过监管约束,多层嵌套后违规向其关联方输送资金支持,没有按照实质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关联方,存在未按规定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三是关联交易管理混乱。虽然大部分公司已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但执行情况差强人意,部分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关联交易数据统计不准确,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值得关注,特别是超比例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方面。

 

    (三)治理理念问题

 

    公司治理核心理念追根溯源都是基于人性和人心的治理目标,要使机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人。从行业治理文化看,公司治理理念还没有渗透到经营的各个流程环节,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形同虚设,执行流于形式,公司治理运作“形似而神不似”。一些公司从股东到高管,各利益相关方未形成正确的治理理念,特别是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没有养成权力制衡、监督制约的习惯,制衡机制薄弱,治理边界不清,治理驱动力不足,对自身的治理状况缺乏清晰的认识。一些公司实际控制人法治观念缺乏、个人意志至上、风险观念缺失,各层面监督制约体系被虚置。同时,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等外部治理机制一定程度上失灵,公众监督发挥作用不够。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受到商业理念、交易习惯、思维方式等非正式制度系统的外在制约,加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监管“单兵突进”的规则设计难以充分发挥制度价值。

 

    三、当前公司治理监管的重点工作

 

    去年底以来的行业大震荡,是保险业快速发展至今,经历的一次严苛市场洗礼。面对实践,反思监管,我们始终要解决好两个现实的挑战:一是社会基础的有限积累与对监管的无限道德期待的挑战;二是无限的创新变通对有限的行政手段的挑战。监管制度系统完备性有待提升,监管刚性约束力需要加强,公司治理这个难题,必须从内部的监管规则到外部的刑事法律手段综合施策,长抓不懈,以求久久为功。

 

    (一)要坚持两个“穿透”—穿透股权,穿透投资

 

    投资人的本色是公司治理的底色,什么样的资金决定了什么样的经营风格。目前投资创新手段层出不穷,监管部门必须迎难而上。在新机构审核上,要发现真实的投资人,要科学评估投资历史、人员素质、信用记录等,防止入口关的虚假注资和股东间违规的合纵连横;对存续中的保险公司,要结合各类资金运作和关联交易监管,穿透各类通道,发现底层资产,找到真实资金去向,解决循环注资、自我注资难题。

 

    (二)要坚持两个“敢于”—敢于移送,敢于破产

 

    从严监管是维护监管权威、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条件,只有从严监管,才能形成正确的市场预期和导向。公司治理内部制衡只能解决股东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对个别保险机构激进经营、赌博式资金运作,甚至利用保费注资等违法问题,受暴利驱动,仅靠行政监管已很难奏效。因此,对于经营严重资不抵债的,要敢于破产清算,让股东血本无归,唯有如此,才能形成投资的正常新陈代谢机制,让股东敬畏市场;对于搞虚假注资甚至用保费注资等严重违法行为,要敢于移送司法处理,唯有如此,才能让股东和职业经理人敬畏监管。

 

    (三)要坚持“责任到人”,切实补短板,强监管

 

    公司治理落实到位,核心是要把责任压实到每一个实实在在的职业经理人身上。当前,监管部门要从各项制度的修订完善入手,真正落实“责任到人”。一是抓紧修订出台《股权管理办法》,适度降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提高准入门槛,规范股东行为,设立更加科学严格的股东分类约束标准,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提高投资人违规成本;二是制定出台《职业经理人履职评价办法》,形成对董监管执业行为终身动态评价,对职业经理人不能依法合规、勤勉履职形成压力和震慑,有效打造职业经理人市场;三是修订《关联交易管理规定》,落实每个环节的人员职责,切实强化关联交易的硬约束;四是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改革独立董事产生机制,提高独立董事占比,完善薪酬管理和履职考核,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与监管有效互动;五是推出国内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制度体系,强化集团及控股股东对保险机构的监督责任。同时,对保险股权质押的最终用途进行全程跟踪、对非保险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底层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历经十年,犹如青葱少年,脚步虽然轻快,心智仍待健全,公司治理赋之以形,付诸以行,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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