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梁涛
发布时间:2018-1-3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保险业体现为,不平衡不充分、低层次低水平的保险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迸发、不断升级的保险需求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需要行业和监管共同发力,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深入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高行业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能力,保护好、实现好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造福人民的神圣事业,必须适应人民的需要,不断加以推进。
第一,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险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保险需求,实现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我们必须把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上,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融入到保险监管、保险经营和行业自律的各个环节,想消费者之所想,急消费者之所急,真心诚意地服务好广大保险消费者。
第二,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坚持“保险业姓保”、服务好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必然选择。风险管理是保险之本,保障功能是保险之源。保险业要发挥好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实现好各类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之能够利用保险对冲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增强安全感。既要为人民群众及时、方便地提供性价比高的保险产品,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又要依法依约为出险的保险消费者提供及时足额的保险赔付,提升其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三,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坚持“监管姓监”、防范风险的有力举措。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认真解决保险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要按照十九大提出的总要求和总部署,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消费者满意的事情做起,让广大保险消费者真正感受到监管机关是他们的贴心人、守护人,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第四,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提升行业形象的现实需要。保险行业形象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险经营者没有很好地履行应尽的义务,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倒逼保险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不断改进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从而有利于行业形象的改善和不断提升。
第五,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提高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保险业要树立质量优先、效率至上的理念,转向内涵式发展,在供给侧更加注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创造价值。保险市场主体要牢固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细分目标市场,把竞争注意力转移到优化产品设计和提升服务质量上面来,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推进保险产业的转型升级,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保险行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事关监管机关“为民监管”理念的落实和法定职责的履行。近年来,保监会不断加大保险消费者保护力度,通过完善预防性保护、过程性保护和救济性保护工作体系,健全保险信用、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透明度监管、保险纠纷调处和诉调对接等机制,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保险服务评价、小额理赔监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投诉通报和考评等多项重要举措,督促保险市场主体切实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和行为约束,有效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现代保险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其制度设计体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中保基金公司以“尽心尽职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使命,坚持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己任,进一步拓展延伸服务功能:一方面,与保监会消保局联合定期发布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保险消费者信心测量体系,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对助推保险公司客户导向型战略、反映保险消费者需求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创立内刊《保险业风险观察》,打造以保险行业风险管理为主题的研究平台和宣传载体,为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利益维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理论保障。希望中保基金公司再接再厉,汇聚各方力量,凝聚多方智慧,将刊物做精做实,为保险业风险管理提供更多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