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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与监管(2018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8-3-20

 

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首任董事长 魏迎宁 

 

    中国互联网保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2011年后迎来爆发式增长。从2011年到2017年,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由28家增长到131家,互联网保险业务年保费收入由32亿元增长到1835.29亿元。同时,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监管机构也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加强了对互联网风险的管控。

 

    随着信息技术运用的进一步深化,对于保险业而言,互联网不仅提供了新兴的销售渠道,也将为保险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带来深刻的甚至颠覆性的变化。但目前的创新主要以保险公司和销售为中心,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创新或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客户和服务为中心进行创新,让客户以合理的价格买到合适的保险,获得保险服务;二是通过对传统产品进行信息化改造,用信息技术对传统产品的经营进行服务,进而推动传统产品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三是加快保险产业链的分工和合作整合来实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允许保险参与者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交流、沟通、互动,使消费者能够主动参与保险活动。

 

    面对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变革,监管机构需要在支持创新和防范风险两方面寻求平衡,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使互联网保险在包容中创新,在规范中发展。对保险创新的监管,有以下一些想法:

 

    一是统一监管。统一监管就是对传统保险与创新型保险的统一监管,这是保险监管的首要原则。其中包括:将创新型保险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对传统保险和创新型保险制定统一的规则体系;法律法规对传统保险业务活动的要求不因科技手段的运用而改变或降低。二是依法监管。依法监管是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对于创新型保险也应贯彻依法监管原则,如果把某项新技术运用于保险业务,销售渠道、产品、商业模式会随之发生变化,监管机构在调整监管理念和思维的条件下,应及时完善相关的监管政策和规则。三是做必要的例外规定。对于以传统保险为默认场景的各项监管规则,如果在互联网场景下的执行遇到困难,可以做必要的例外规定。比如《保险法》中提到“投保人要填写纸质投保单,保险公司出具纸质保险单”,但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单可以是电子或纸质版。四是允许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可控前提下的试验。在统一监管规则体系下,为了平衡创新和风控,可以借鉴国外的“监管沙盒”模式:现实生活中,金融机构或科技企业对某种创新型的营销方式、产品、服务、商业模式进行试验,如果与监管规则有抵触,可以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审查,认为其创新风险可控,并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即可批准其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进行试验,并适度进行监管。五是推广成熟的先进技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保险业运用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监管机构可以适当修订有关规定,推广先进技术的运用。

 

    随着国家对保险业发展的关注日益增强和险企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更需注重防控互联网保险风险。然而,重视和加强行业风险管理是全行业的共同职责,只靠监管部门自上而下的推进是不够的,必须发动全行业力量。唯此,方能更加客观、及时、准确地监测和治理风险。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中保基金公司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主体,积极开拓延伸服务功能,以研究保险行业风险管理为主线,创办了风险管理专业内刊,旨在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和服务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设,为行业提供政策研究、实践探索和业务交流的平台,这是一项有利于促进保险回归本源、发挥行业独特优势的基础工作,希望今后继续开拓创新,砥砺前行,携手业内外专家为保险行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