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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风险防范(2018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8-07-30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李克穆

 

    作为互联网和金融业融合而生的金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受到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概念最先由我国提出,目前尚无权威定义。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依托于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也有一种简单通俗的划分,互联网金融泛指互联网企业等非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一系列信息技术开展金融业务;金融互联网泛指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一系列信息技术开展金融业务。


    按照简单通俗划分方法,当前我国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且出现了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在股权层次深度融合、共同设立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出机构数量和交易金额增长迅速,且具有快速向移动互联网金融方向演化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发展了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长尾效应”,基于草根特征和缝隙市场,覆盖传统金融服务盲区,增加金融有效供给,使普惠金融成为可能。二是推动了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新模式在创新营销渠道、降低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等方面冲击了传统商业模式,具有“鲶鱼效应”,推动了金融创新,促进了市场竞争,倒逼了利率市场化和金融企业改革等。三是助推电子商务发展。通过支付、融资等方式助推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扩大社会消费,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此外,在引导民间融资走向规范化和提高金融业信息化水平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两个高风险行业融合与创新的产物,既具有传统金融所具有的风险,又具有互联网特有的风险,呈现出两类风险“叠加”的典型特征。因此,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技术更复杂、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


    从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各类风险来看,主要有五类风险需要关注。一是技术类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以及新技术应用风险三个方面。新技术发展带来新风险。二是业务类风险。首先是操作性风险,主要是产品开发设计缺陷及业务操作失误导致的风险。其次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一般较长,而负债期限较短,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则可能易产生流动性风险。最后是信用风险,这是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目前不完善导致的风险。三是法律类风险。P2P网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操作不当就可能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四是监管类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多数新兴业务模式,监管较为薄弱。五是易扩散和放大风险。互联网本身是一个实时、互动、无边界的媒体,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媒体属性特征非常明显,进而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极易扩散和发酵放大。


    当前,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育成长阶段,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健康发展,既要尊重市场选择,又要防范风险,努力将风险隐患化解于发生之前。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总体上应本着积极支持和包容发展的监管理念,坚持鼓励创新和适度监管的原则,但必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一是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二是推进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协调发展和协同监管。三是注重防范互联网金融中远期风险。四是不断提升实时在线监管的技术水准。


    道固远,笃行可至;事虽巨,坚为必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之路注定艰辛且漫长,需要我们恪守己责、不懈奋斗。同时,在追求创新的路上注重其规范性,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进步。在新时代背景下,希望中保基金公司通过《保险业风险观察》内刊,分享国内外企业对创新的实践探索,推动专家学者对先进理论的研究交流,提高行业内外对风险管控的关注思考,为进一步满足人民更广范围、更高层次的风险管理需求和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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