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7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临江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并多次作出重要部署和要求。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履行好风险分散和转移职能,发挥好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要主动防范和化解好自身风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有助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保障我国金融体系安全。
一、现阶段保险业面临的风险状况
银保监会在2019年初指出,当前我国保险业风险总体可控,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国保险市场曾长期保持高速度、粗放式发展,隐藏的风险急剧增加,随着保险业回归本源,保险保障职能的深化以及承保风险向复杂化、多样化演变,我国保险业自身面临的风险问题不容忽视。
(一)国内保障能力不足,行业风险隐患依然存在
我国已是保险大国,但还不是保险强国。2017年底,我国的保险密度仅为384美元,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650美元,全球排名第46位,不到美国的1/10;2017年底,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4.42%,全球排名第36位,仍低于全球平均水平6.13%。我国人均寿险保单0.78张,而美国约为4张,日本约为8张。这显示出我国保险业仍然面临紧迫的需求和发展任务。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高于100%的警戒线,但从2015年的302%下降到目前的234%,应予以关注。未来保险需求如进一步快速释放,则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保障能力存在潜在缺口。
中资直接保险公司的平均实力相比于巨大的市场来说并不匹配。截至2018年年末,全国88家财险直保公司的平均总资产仅267亿元,91家寿险直保公司的平均总资产也仅1605亿元。即便是中国大型保险公司,其数量和实力也与国际同业具有显著差距。入围2018财富500强的保险公司里,美国有22家,中国仅有8家。同一份榜单上,中国上榜银行达到10家,美国上榜银行为8家。因此在面对重大、突发、特殊风险事件时,直保公司将很可能暴露出实力不足的问题,进而可能引发对保险行业乃至金融体系的风险冲击。
(二)业务面临创新转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压力加大
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成为全行业战略取向和发展方向,保险业从支持服务国家战略中获得了广阔的新业务空间,也面临更大的发展挑战。一是在支持服务国家战略上,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理应深层次进入基础设施建设、“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政府职能转型等实体经济领域,需要为类似地震、洪水、核电、航天发射、重大装备研发生产等系统性的或潜在损失巨大的风险提供可靠的保障方案,而这又明显超出了单一保险公司风险承保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对专业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长期以来国内保险公司倾向于采取“单打独斗”方式,在应对大型、新兴风险方面还没有充分使用类似银行领域比较成熟的银团模式,保险共同体机制运用不足。二是在保险业创新转型上,国内财险领域即便在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全面推进、保险回归保障本源导向深入的情况下,财险业务结构仍然有很强的惯性,保险公司对车险的资源投入高企、费用率高的现象仍在持续;非车险尽管维持较快增长,但传统非车险费率持续走低,承保亏损状况延续。虽然在责任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等新型非车险业务的开发力度大大提高,但新业务风险明显高于传统业务,资本占用量大,保险公司整体风险累积升高,偿付能力压力增大。国内寿险领域尽管已经改变了过去高度依赖中短存续期业务的格局,企业资源向保障型业务倾斜,但因经验数据不足导致保障型产品研发和定价存在缺陷,特别是这类业务潜在赔付风险高,业务复杂度高,对寿险公司风险管理压力加大。三是在数据基础安全方面,由于再保险公司为开展对农业巨灾、地质气象、科技能源等特殊行业风险的精算定价,需要掌握强大和细致的数据作为基础,其中涵盖部分特殊行业的核心数据和敏感信息,如果外资保险公司借助先进技术手段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关联分析,可能会引发量变到质变,导致国家机密泄露,从而给我国国家安全带来隐患。
(三)保险“走出去”程度较低,中国海外利益保障不足
我国直保企业对海外市场拓展不够、产品创新重视不足,海外保险业务的定价和承保能力较弱。中国保险业“走出去”的步伐不仅与实体经济“走出去”步伐不相符合,也远远落后于银行业。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为例,截至2017年年末,仅有4家中资保险公司在新加坡、英国以及中国香港等少数几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有7家营业机构,同期有10家中资银行在2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了68家一级机构。国际业务在保险公司业务占比微乎其微,2016年,中国保险服务逆差达到88亿美元。目前,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重点工程项目呈现出投资大、周期长、环境复杂、风险多样的特征,急需获得合适的商业保险保障,海外务工及交流人员对意外伤害、海外医疗、紧急求助等风险保障需求也在逐步加大。但中资险企在我国海外利益保险业务中占比不足10%,绝大部分业务由少数国际保险机构承保,有一半以上的风险处于“应保未保”的裸露状态。
二、再保险对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具有独特作用
(一)再保险是保险业风险转移的关键渠道
再保险萌芽于14世纪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距今已有700多年历史。1370年,意大利人Gustav Crueigor在热那亚首次签发了一份转嫁海上风险责任的保单,标志着再保险的开端。1688年,伦敦劳合社的建立标志着再保险进入专业化经营时代。1852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创立,成为世界上第一家独立的专业再保险公司,1863年和1880年,瑞士再保险公司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分别成立。2017年,全球再保险市场规模达到2400亿美元左右。
从全球范围看,虽然再保险市场的体量仅为直接保险市场的10%左右,但是再保险相对直接保险而言,为风险提供更高层级的保护。直保行业的风险保障与保费收入之比普遍在3000左右,而再保险行业的风险保障与保费收入之比要达到7000-8000。再保险公司依托其承保能力、数据积累、模型定价和全球化经验等优势,对偶发、重大、巨额、特殊风险提供核心的高层级、超额度保障,是全球保险业风险防范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成为保险业的“安全阀”和保险市场的“调控器”。
我国再保险市场真正起步于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同时经营再保险业务。新中国成立初期,再保险为化解重大风险事件作出了直接贡献。1951年,货轮“海后号”被中国台湾当局劫掠,通过再保险将98%左右的损失从国际再保险市场摊回,并得到周恩来总理高度关注。1963年,新中国制造的第一艘万吨级远洋货轮——“跃进号”在航行途中沉没,也正是通过再保险,仅用65天的时间即从伦敦市场摊回104万英镑赔款,为国家挽回83%的财产损失。国内保险业复业以来,再保险保费收入从1980年初的1.8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1535.9亿元,约占全球再保险市场的10%;再保险市场主体从40年前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兼营,发展到目前6家中资(含1家再保险集团公司)、6家外资和210多家离岸外资再保险机构共存格局;中国再保险集团更是从只有20余人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处,发展到如今近6万人的亚洲最大再保险集团,承担起了中国再保险主渠道、主力军的功能。
(二)再保险提供稳健承保能力有效缓释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良好稳健的再保险行业能够有效防控巨灾事件对保险市场的严峻冲击。1992年,安德鲁飓风的保险赔付损失达270亿美元,再保险赔付的占比达到25%;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国际保险损失高达400多亿美元,全球再保险市场承担赔付责任超过60%。在过去的十年间,全球再保险年均赔付超过1100亿美元,有效地化解了由飓风、地震、洪水等灾害造成的直保端巨额赔付风险,避免了因巨灾出现众多保险公司倒闭的行业性风险,进而防止了风险的系统性扩散。直保行业在没有再保险提供有效风险保障的情况下,有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并可能为保险行业乃至金融体系带来重大风险隐患,甚至影响到实体经济正常运行。
(三)再保险通过风险保障的杠杆作用推动保险行业回归本源理性经营
除了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功能外,再保险公司凭借风险评估定价专业能力等,能够在产品设计及客户服务当中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并进而通过对直接保险的再定价和再选择,推动保险行业提高服务能力、降低出险概率。一是通过数据技术优势支持直保公司创新产品开发,慕再和瑞再等跨国性专业再保险公司,都具备强大的风险研究能力,通过建立全球地震和台风相关风险模型,据此安排巨灾超额再保,从而支持直保公司开发相关巨灾保险产品;中再集团先后发布国内首条财产险风险曲线、首条水险风险曲线、全球首个航运保险指数、国内首套重疾表、国内首份意外险经验分析报告、首个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地震巨灾模型等,直保行业依托上述技术成果开展众多产品创新,有效推进保险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是通过组织行业共同体承接巨额、特殊风险,由于再保险在保险行业内具有特殊和中立的地位,与直保公司不存在市场及客户竞争关系,因此更适合组织行业性共同体,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原则,缓解重大风险、特殊风险对保险业乃至整体经济的冲击。1979年3月28日凌晨发生的美国三里岛核事故,是民用核电史上的第一次反应堆堆芯熔化事故。美国核共体(ANI)针对财产损失保险提供了3亿美元的赔偿金,针对第三者责任保险提供了7120万美元的赔偿金,大大缓解了该事故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冲击。
(四)民族再保险企业有效支持国家安全与金融安全
全球经济及安全形势波谲云诡,主要经济体之间围绕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的明争暗斗层出不穷。在极端环境下,民族再保险业对国家安全、金融安全能够发挥出特殊重要作用。一是发挥风险保障对金融体系运行的杠杆作用,应对极端条件下的金融动荡。过去俄罗斯国内再保险安排长年受制于西方,2014年以来,美国和欧盟对俄罗斯开展多轮经济制裁,安联保险、苏黎世保险等国际保险集团纷纷退出了俄罗斯市场,俄罗斯国内保险承保能力骤降。由于保险安排是重大建设项目获得融资支持的先决条件,再保险供给不足使得项目无法获得商业融资支持,施工、建设和验收受到严重制约。直到俄罗斯于2016年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承接制裁业务,并给予国家再保险公司10%的强制业务法定分保权,通过发挥再保险撬动直保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保障杠杆作用,才逐步改善了被动局面。二是发挥数据安全对金融、经济运行安全的杠杆作用。农业保险涉及到农业生产、价格、灾害损失、水文、气象等众多数据,相关数据经过加工,将对中国农业生产全貌形成清晰认识。中再集团作为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管理机构,与相关部委和政府紧密协作,控制数据外流、加强数据使用及管理,有效发挥了再保险对农业生产这一国民经济基础环节的支持作用。
(五)再保险全球化经营合作提高了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及“一带一路”风险控制能力
再保险具有天然的全球化属性,再保险公司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活跃经营,从而使承保风险能够实现充分组合和最大化分散。中国海外利益的财产险和工程险保障需求约为10万亿元人民币,而国内主要商业保险公司仅提供了约65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保障,占实际保障需求的6.5%,很多风险都处于裸露和“应保未保”状态。再保险需要并且能够在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及“一带一路”风险管控当中,构建一道商业化、市场化的风险“防火墙”。
2011年,中再集团成功进入劳合社,设立中再辛迪加2088,成为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加入劳合社的中资保险企业。目前,中再集团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合作伙伴多达1000余家,在全球分散风险的同时还可以促进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的引进。例如2018年,中再集团成功收购具有百年历史的英国桥社保险集团(Chaucer)100%股权,该公司是英国劳合社市场第一梯队公司,是全球特种保险、再保险的领军者,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建设急需的恐怖主义、政治风险、特殊责任险、特殊能源险领域内具有全球定价权,将在国内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上提供更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
三、再保险助力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的建议
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中国再保险市场在业务发展、主体培育以及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与世界上成熟的再保险市场相比,在承保能力、产品服务、专业人才方面存在明显短板,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仍有待提高。突出体现在,一是再保险存在结构性供给不平衡问题,新兴风险、特殊风险、大型风险等保障能力不足,定价权基本被国际市场把控,亟须加强自身创新发展力度,为保险业提供更多的保险产品及服务;二是国内再保险市场对外依存度过高,国内财产再保险业务50%流向海外离岸市场,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5年美国境外分出份额仅为24%,加大了跨境风险传递和再保险市场不稳定,不利于培育和发展国家战略导向型险种;三是人才建设存在短板,境内中资再保险的专业人才不足千人,远不及慕再、瑞再等国际巨头上万人的专业队伍;四是政策支持较弱,无论是国际主流的重大风险分散机制建设,还是再保险有效监管及国民待遇政策等方面,国内均还存在很大短板。为此有如下建议:
(一)加大创新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发展、新旧动能转换,是我们能否过坎的关键。”再保险自诞生以来,始终肩负引领行业转型升级的重任,其自身发展也必须以创新为原动力。一是建议在巨灾风险、国家安全、社会治理、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等领域,从顶层设计阶段即考虑引入保险共同体机制,推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重视引导和发挥出保险共同体的价值。二是再保险要聚焦商业模式、产品和服务三大关键领域。面对客户需求和市场格局的多元化,再保险要从幕后走向前台,与直保深度融合,从传统的承保能力提供者转变为风险解决方案及综合服务供应者,推动以客户为导向的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升级,重点为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新涌现的保险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解决方案,如巨灾、首台套、IDI、责任险等领域。三是要以科技化为主要驱动力。我国再保险的科技化起步晚但发展势头迅猛,因此更要紧密围绕主业开展,牢牢牵住数据建设这个牛鼻子,充分挖掘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数据信息资源,为我国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二)加快国际化进程。全球化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所需和保险行业所向,再保险要以促进国内风险的全球分散为基础,以提升我国保险业的专业技术与服务水平为重点,积极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一是通过落实国际化战略服务实体经济“走出去”,加强对中国海外利益的保险保障,将再保险纳入“一带一路”倡议顶层设计,推动成立“一带一路”国际保险再保险共同体,进一步提升中国再保险企业的国际影响力。二是加大“引进来”的力度,通过扩大合作提高国际业务占比,优化业务风险组合,同时充分借鉴国际再保险市场先进经验,实现技术、人才、理念的引入。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再保险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还是技术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再保险人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坚持内培外引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和再保险企业协力搭建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另一方面,要通过灵活的机制、良好的发展环境引进海外高端再保险人才,多措并举弥补当前人才建设的结构性短板,重点是培养和引进再保险精算、风险管理人才和产品开发方面的人才。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一方面,在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快构建分类监管、结构更加合理的国内再保险市场体系,遵循国际惯例完善离岸再保险机构相关业务管理准入举措。另一方面,在重大特殊领域给予再保险业适当政策支持,注重发挥国有再保险公司在对接服务国家战略、引导支持政策性业务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为其在农业再保险机制设计、巨灾数据统筹应用、重大战略项目承保等特殊风险领域发挥作用提供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