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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防范风险的政策和措施不断完善(2019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9-11-26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 郭金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保险行业发展迅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不容忽视的是,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风险,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对这些风险的处置和应对的过程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尽管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一些较大的风险事件,但监管部门及时处置,我国保险业整体运行平稳,尚未发生系统性风险,整体风险可控。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探索并完善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监管体系,严守风险底线,保证了保险业的平稳发展。

 

    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框架的三大支柱,其中偿付能力监管是核心。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立之初,主要借鉴美国风险资本要求(Risk-based Capital Requirement)监管制度和欧盟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Solvency Ⅰ)的思路和内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主要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监管部门在2012年初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我国开始建立基于风险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简称偿二代),2015年2月17日偿二代进入试运营阶段,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偿二代在全面评估和计量保险公司风险的基础上确定资本要求,同时借助市场约束提高监管效率。偿二代还将系统性风险纳入监管框架,加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为了将资产负债管理转为“硬约束”,切实化解资产负债错配风险,2017年7月28日,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的意见及开展行业测试的通知》,这意味着保险行业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升级。2018年3月,监管部门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将主干技术标准共五项监管规则予以印发,并从发布之日起试运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是在偿二代监管的基础上发展出的又一重要监管工具,是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监管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6年3月监管部门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下发 《关于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定数据收集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简称D-SII)评定数据收集工作;2017年5月,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对当时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提出了新要求,明确要研究出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评估确定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这是完善保险业防范风险措施的重要环节。

 

    改革开放40年来,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促进了监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而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提高了保险业的风险控制能力。然而,经济和社会环境不断发展变化,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也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对保险业和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更好地防范风险、应对挑战,需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审慎监管框架和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框架,进一步加强对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完善对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识别和监管,并且创新监管理念;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对资产端和资本端的穿透式监管,识别保险公司的真实风险,从而使偿付能力监管发挥风险预警功能;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这些对于未来我国保险业的风险防范和促进整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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