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3-27
中国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主任 李有祥
再保险是以服务保险机构为主的专业性业务领域,既是一种保险服务,也是一种保险机制,是现代保险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再保险公司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特别是在巨灾赔付、风险管理、技术支持等方面,再保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再保险行业起步较晚,从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算起,真正市场化发展仅有20多年历史,在高度开放的竞争环境下实现了稳健发展。虽然与国际成熟再保险市场还存在较大差距,但我国再保险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特别是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再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机遇。
一、再保险是特殊形态的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助推器和稳定器
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能够有效分散直保公司的承保风险、扩大直保公司的承保能力,保障保险行业的稳健运行。再保险有着以下鲜明特征:
一是高风险分散化。巨灾风险是保险行业稳健经营的重大挑战,发生一次巨灾事件会带来巨额赔付,保险公司会面临因风险准备金不足而破产的风险。再保险则是解决巨灾风险、重大风险以及特殊风险的有效方式。得益于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再保险赋予了保险大数法则新的内涵,使保险公司跨越了危险单位限制,突破了区域限制,能够在全球更为广泛的时间和空间中承接业务、分散风险,保护保险行业的发展,是保险业的“安全阀”,是“保险的保险”。
二是风险定价市场化。再保险市场是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组成的机构间市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可以得到更好、更有效的发挥。与保险公司相比,再保险公司由于业务种类以及涵盖区域更为广泛,具有显著的数据信息优势,是保险行业大数据的掌握者。这使得再保险公司能够更加深刻理解各类保险市场、保险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进行市场化的风险定价,通过再保险机制为直保产品创新孵化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业务经营国际化。国际化是再保险的天然属性。一方面,再保险具有国际化经营的适宜条件。由于不直接面对保险消费者,再保险公司无需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就能通过离岸市场承接国际再保险业务,这与直保公司属地管理有着显著不同。另一方面,再保险业务国际化是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交流合作的需要。作为联系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桥梁纽带,再保险可以通过分散风险、技术传播、产品引进,支持和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正是由于再保险具有上述特征,因此其在保障保险行业稳健运行、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服务国家战略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再保险有力地维护了保险业稳健运行,特别是降低了重大灾害事故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冲击,发挥了其在保险产业链中重要的“防火墙”作用。如2013年无锡海力士半导体厂火灾事故、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故,保险公司分别从再保险人摊回赔款53亿元和81亿元,占保险赔付责任的97%和83%。再保险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能力逐步增强,通过提供充足的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技术,再保险为农业、交通、能源、核电等大型风险、特殊风险提供了保险保障,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不断增强。如核保险共同体通过再保险方式为8000多亿元的核电设施提供保险保障,有力支持了我国核电事业发展。黑龙江、广东等地区创新性地把再保险工具融入巨灾风险治理,取得了很好成效。再保险在服务国家战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7年成立的航天保险联合体打破了当时国际市场拒绝提供再保险支持的限制,帮助我国获取国际卫星发射服务合同,助力我国航天事业走出卫星发射连续失利的困境。再保险发挥联系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纽带功能,为中老铁路、雅万高铁、巴基斯坦达苏水电站等重大项目提供保险服务,有效保障了中国企业的海外利益。
二、我国再保险行业快速发展,已初步构建独立、多元的市场体系
近年来,我国已成为亚洲第一、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从全球角度来讲,我国已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最大增长源,且未来10年仍将是全球增长最快的保险市场。得益于直保市场的强劲增长,我国再保险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主要体现在:
一是再保险专业主体逐渐丰富。截至2019年年末,我国境内专业再保险公司由2000年的一家增加到13家,其中中资公司6家(含一家集团公司)、外资公司7家。自2014年新 “国十条”发布以来,中资再保险主体快速成长,太平再保险公司、人保再保险公司、前海再保险公司相继设立,改变了长期以来外资主体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局面,中资主体保费收入占比从2013年的49%上升至2018年的70%。
二是再保险市场规模快速增长。2018年,我国分出保费规模达1793亿元(注:同期原保险保费收入38017亿元),占全球分出规模的8.5%,较2000年增加近12倍,增长率约15%。特别是自2018年以来,得益于非车险、健康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再保险行业已经成功走出“偿二代”实施以来的低谷,保持高于直保的增速,呈现健康发展态势。
三是再保险全球化的风险分散体系逐渐形成。我国境内保险机构与516家离岸再保险人开展再保险业务往来,2018年向境外分出保费680亿元,占境内直保公司总分出保费的比例为38%,有效分散了我国直保市场的风险。
四是再保险创新能力逐步增强。2015年以来,我国再保险公司成功在北美发行巨灾债券,发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震巨灾风险模型,推出财产险、水险风险曲线,加快了技术创新步伐。
五是再保险国际竞争能力不断提升。中国再保险集团及其子公司在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地区设立经营机构,成功收购英国桥社保险集团,已成为全球第七大再保险集团,经营视野明显拓宽。
三、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晚、底子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尽管我国再保险市场近20年来实现了较快发展,但我们也认识到与国际成熟再保险市场相比、与原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晚、底子薄,发展相对滞后,监管经验有限,再保险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
一是再保险公司技术服务水平不高。再保险专业技能是行业发展的短板,特别是在新兴保险领域,长期依赖国际再保险机构定价的局面没有改变。再保险结构性供给不足,一方面,再保险公司业务模式粗放,在传统业务领域费率竞争非常激烈,企财险、工程险等传统业务再保险供给过剩;另一方面,创新能力不足,巨灾风险、健康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等新型业务再保险供给不足,不能很好适应保险公司需求。再保险公司定价能力不强,风险建模技术不够,数据积累不足,巨灾风险模型、风险曲线缺乏,在超赔再保险定价方面仍基本依赖国际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服务能力不足,在产品研发、技术输出、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和服务明显不够,特别是熟悉国际市场运作、业务管理、精算定价的复合型再保险人才相对稀缺,无法有效发挥再保险的技术传导作用。
二是再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足。中资再保险主体在创新服务模式、增长经济发展韧性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在服务“一带一路”方面,中资再保险主体“走出去”步伐明显落后于实体企业,无法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风险特别是恐怖主义、政治暴乱等风险的保障和管理需求,“保驾护航”作用远未到位。在服务“健康中国”方面,再保险行业的资源投入不够,未能针对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特点,加大健康、养老保险方面的研发投入,产业布局缺乏前瞻性,健康、养老保险服务能力落后。在巨灾保障方面,再保险业巨灾风险管理技术不够,巨灾保险保障供给不足,巨灾保险制度体系不健全,尚不能完全满足我国巨灾保险发展需要。
三是再保险市场国际影响力、话语权不强。目前,中资再保险主体还仅是以服务境内客户为主的“国家再(National Re)”,远未达到广泛参与全球业务、具有国际化经营视野和特点的“全球再(Global Re)”。一方面,业务来源以国内市场为主,从境外分入业务很少,机构“走出去”处于起步阶段,2018年,境外分入保费133亿元,仅占境内保险公司总分入保费的8%;仅中国再保险集团及其相关子公司在境外个别区域设立机构,“走出去”任重道远。另一方面,缺乏常态化国际交流机制,从国际经验看,具有较大业务体量的地区通常会形成一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再保险交流会议来促进市场供给提升、服务本国市场发展。2019年11月召开的陆家嘴国际再保险会议对此做了首次尝试探索。中国作为全球保险业规模第二大国,有必要也有条件建立自己的国际再保险会议交流机制,使之成为加强中国与国际市场互动往来的平台,促进中国保险业“走出去、引进来”。
四是再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有待完善。对再保险行业部分领域的监管仍简单参照保险公司进行,未充分考虑再保险的特点。如有的监管制度未充分考虑再保险业务特点而使再保险公司资本占用不合理增加;适合再保险经营的独立监管制度体系有待重构。突出表现在,再保险业务信用风险监管制度有待完善,分保至境外业务的信用风险问题值得关注,个别公司向境外分出比例高且缺乏相应的担保措施;再保险经营行为有待制度规范,有的保险公司将再保险作为获取业务的手段,偏离再保险核心职能,再保险对直保业务的价格传导和周期平抑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再保险营商环境有待优化,增值税实施后,加大了再保险业的实际税负,增值税操作标准不统一,严重影响了结算效率,最近两年再保险业应收分保账款率高达40%以上。
四、加快改革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我国再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对照总书记要求,再保险业必须服务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持续优化市场体系、产品供给和技术服务,助力保险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进而服务好实体经济发展。
(一)再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大有可为
传统再保险功能主要聚焦分散保险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改善偿付能力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再保险正在逐步从支持保险的“幕后”走向“台前”,在参与社会公共治理、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一带一路”、保障国计民生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是参与社会治理。再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和定价技术等优势,能够在社会公共治理中提供创新的风险解决方案。通过构建“政府、保险、再保险”三方合作模式,能够在财政资金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发挥保险、再保险的双重保障与资金放大效应,带来更高的资金使用效率,更好的风险分散效果,更全面的巨灾风险保障方案。近年来,黑龙江、广东等地区创新性地把再保险这一金融工具融入政府治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是支持科技创新。保险公司在面对高风险、高保额的大型高新项目时,往往无法单独承保这些风险,再保险的风险保障支持就尤为重要。比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务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项目具有投入多、风险高的特征,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不高。从实践看,再保险公司与直保公司密切合作、共担风险,推动了首台(套)保险项目的落地与快速发展,有效支持了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为“中国制造”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是服务“一带一路”。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违约风险、法律风险等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这正是再保险大有可为的领域。通过保险服务的延伸,可以有效化解“一带一路”核心区和节点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扩大政府和企业应对风险的选择空间,有效保障中资海外利益。截至2018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1.98万亿美元,在外各类务工人员近百万人,存在大量的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再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责无旁贷,大有可为。
四是保障国计民生。一方面,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健康险、养老险的保障需求大幅提升,再保险能够在相关领域提供健康风险全流程的解决方案,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另一方面,在国际贸易保护的背景下,做强中国再保险行业,能够为核电、航天发射、军工装备等国之重器,提供充分的风险保障。
(二)做好监管服务,以“三化”规范再保险市场、提升运行效率
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要通过完善监管制度、优化交易方式,推动再保险业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一是推进对再保险认识的深化。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保险,再保险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支撑,保险的发展也会大受影响。当前,再保险主体的主要经营指标 (如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变动与直保公司高度一致,某种程度上,再保险成了直保公司的业务延伸,再保险的价格传导和周期平抑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不利于再保险的发展,长期看,也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再保险应当回归到自己在保险产业链的价值地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方能与直保深度互动,协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是推进再保险业务规范化。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为再保险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构建行业标准,推进再保险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工作,推动再保险账单格式、再保临分文本标准化研究工作。
三是推进再保险业务电子化。协调推动再保险增值税发票的电子化,提高结算效率。拓宽、优化再保险登记系统功能,优化再保险登记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的友好度。鼓励再保险业利用先进的互联网、区块链技术,试点新型交易结算模式。
(三)再保险主体要着力提升“三种能力”,在保险产业链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价值
提升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价值。我国再保险主体要拓宽视野格局,加强能力提升,满足市场需求。真正做到守得住初心、经得起风雨、担得起责任,加快再保险行业改革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提升创新能力。在新发展理念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创新摆在第一位。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一方面,再保险公司要注重新兴业务领域,加强业务模式研发,不断推出新产品,特别是专利、数据、算法等无形资产保险,恐怖主义、政治暴乱等“一带一路”保险,以及巨灾保险产品等。另一方面,再保险公司要善于利用IT技术。比如,把区块链作为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智能合约、点对点传输、分布式账本等特点,有望解决再保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化水平低等行业痛点,进一步优化再保险交易业态。
二是提升服务能力。一方面,再保险公司要与保险公司加强协作、深度沟通,强化市场调研,准确、充分掌握消费者需求和保险公司需求。另一方面,再保险公司要加强研究投入,与保险公司联合研发,在超赔合约、风险管理、技术输出、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供给,丰富供给菜单。
三是提升专业技术能力。主动研究开发智能化、平台化和自动化等高效作业平台,提升经营管理和预测决策的科学性。发挥再保险的数据分析和精算定价优势,加强自主风险定价模型建设,研发风险曲线,服务保险市场基础建设。加大模型研究投入,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提升风险定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