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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文章:快速适应与应对新技术对保险行业重塑的时代趋势(2020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0-08-31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大博雅特聘教授 孙祁祥

 

    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数字化”为标志的新一代科技革命正以不可抗拒之势席卷全球,并逐渐演变为引爆各行业整体性变革的技术“奇点”。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应用,对整个行业产生了冲击和重塑,并催生了“保险科技”的兴起。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快速适应与应对新的时代趋势与变化,正确发挥“保险科技”的优势,规避新技术滋生的新风险,熨平变革冲击,是当前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一、“保险科技”的概念内涵与理论基础

 

    作为一种新兴概念,“保险科技”的内涵从“金融科技”的概念中衍生而来,并融合了保险业独有的行业特质。结合创新驱动等理论和国内外的实践,我对“保险科技”的理解如下:

 

    “保险科技”是保险领域里一切有益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活动的总和,其概念所包括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本质规定:第一,在理念层面上,保险科技是保险行业顺应现代科技发展趋势,实现产业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保持市场活力与竞争力的关键路径;第二,在技术层面上,保险科技是指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关键技术在保险产品和服务上的技术应用,强调其技术属性与应用价值;第三,在业务层面上,保险科技是对保险行业全产业链条的模式创新,是包含保险产品、咨询、平台、服务、监管、制度等一系列保险业生态系统的技术赋能与行业重塑。其中,理念层面的规定是发展保险科技的内生动力,它直接决定着保险科技在技术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创新形态与方向;技术层面的规定是保险科技的具体表达形式,是保险业务重塑的基本工具,是理念催生的直接结果;业务层面的规定是保险科技的综合形态,它承载着理念层面的发展目标,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叠加,是对一系列技术的贯穿式应用。

 

    作为“保险”领域与“科技”领域融合的典型代表,“保险科技”的兴起绝非随机性的偶然事件,而是保险行业内在规律驱动的必然结果,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选择。矗立其后的则是创新理论、产业理论等坚实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创新理论¹认为,创新的本质是人有目的、有计划的、能动的实践活动,是分析矛盾、解决问题、化解冲突的关键因素。科技与保险行业的融合,正是针对当前保险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通过技术赋能化解行业原有的内部矛盾,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对新技术进行产业化应用。

 

    约瑟夫·熊彼特在其著作《经济发展理论》²中总结了“创新”的五种基本形式。而保险与科技的融合,可以说全面涵盖了熊彼特提出的五种创新形式,包括:保险科技带来的产品创新;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应用催生的业务模式创新;新消费人群与需求的市场创新;可穿戴设备等新工具的应用创新;行业主体融合的组织形式创新等。

 

    从产业升级的角度看,保险与科技的融合是产业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型的过程,是行业内部和行业上下游间的业务功能升级。根据迈克尔·波特的四阶段驱动理论,科技与保险的融合是将无形的知识技术要素,导入到传统的有形要素当中,实现从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阶段的转型。

 

    二、新技术对保险行业重塑的态势已“蔚然成风”

 

    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开始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一系列重大战略、规划和举措相继出台,促成了近年来“保险科技”的全面创新与应用。从技术赋能的路径上看,保险科技对保险行业的重塑过程重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促进行业主体转型。面对“保险科技”带来的冲击,很多传统保险公司积极谋求技术升级,在科技研发上加大投入,整合数字化相关业务,打通“科技”与“保险”的对接通道。例如,中国人保的数字化战略、中国人寿的“科技国寿”战略、中国平安的“金融+科技”双驱动战略等,均在集团顶层设计上对公司的发展轨道与战略目标进行了调整。除传统大型保险公司之外,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也在深耕数字化保险产品,从“保险科技”的浪潮中获得了全新的发展机遇。总之,值得人们关注的是,“保险科技”的技术浪潮,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保险市场的固定格局,不少企业借此脱颖而出。

 

    二是带动保险产品创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产品创新,深度改变着保险行业在产品定价、风险评估、理赔核保等多方面的技术应用。以大数据技术为例,保险行业以“大数法则”为运行逻辑,而大数据技术可充分挖掘高价值密度的信息数据,彻底激活保险业天然的“大数基因”,更加清晰地揭示出风险发生和演进的一般规律。从实践来看,UBI、保障金类保险、智能保险顾问与理赔、可穿戴设备等新型场景化的产品创新,已成为当前保险市场重要的消费拉动点和投资风口。

 

    三是推动业务模式升级。“保险科技”催生出的各类新型保险产品,也使整个保险产业链条发生了深层次的改变。通过对保险业务全流程的渗入,“保险科技”已在保单设计、销售、承包、理赔等各个环节对行业进行着重塑。以理赔环节为例,长期以来,理赔难一直是保险客户诟病的主要问题,而藏匿在该环节的道德风险,更是保险公司一直忌惮和防范的重点。在“保险科技”的支持下,保险公司可以快速获取理赔信息,制定理赔方案,实现智能化的风险防控和反欺诈评估。有些公司甚至开发了“一键理赔”业务,新技术有效解决了保险行业理赔难的业务症结。

 

    四是催生资金管理方式变革。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市场的优质资产与政府社会长期债务之间,仍有巨大的配置空间可以优化。“保险科技”在资管领域的应用,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实现智能投资与风险预警,优化资金投资方向和各类资产的配置比重,结合机器判断与人脑经验判断,提供更高质量的投资组合方案和风险防范对策。

 

    五是助力行业现代化监管。“保险科技”的另一赋能路径是对行业监管者的能力提升。多年来,保险行业许多业务数据难以留痕,数据信息中心化的储存方式,也容易诱发数据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发生,这些都给保险行业的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保险科技”的应用为我国保险业监管部门提供了新的技术工具和便利条件。网络化与数字化的保险业务模式,将加强保险行业数据的留痕程度与可追溯性。相比于传统的纸质化记录,数字化的信息储存更便于检索和核查。

 

    综上所述,在全球数字化技术浪潮的冲击下,任何行业都面临着“不进则退”的压力与挑战。“保险科技”对整个行业重塑的态势已经形成,对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的基本判断:

 

     首先,在未来较长的一个时期内,“保险科技”仍将成为整个保险行业的投资风口,其研发创投与科技孵化将依然拥有显著的增长态势,对保险市场潜力的挖掘程度难以预估;其次,保险科技所引发的产品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将成为未来拉动我国保险市场需求和消费的重要增长点和驱动力,而保险与科技创新融合的深度,将直接决定这一驱动力的持久性;最后,国内保险市场,乃至全球保险市场,必将在此轮技术革命中“重新洗牌”,保险与互联网等科技行业的边界将被进一步打破,更多的行业主体将加入到保险市场中的竞争,谁能在此轮“保险科技”发展中率先取得技术优势,谁就必将在未来保险市场的竞争中占得先机。

 

    三、“保险科技”对行业的冲击与挑战

 

    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次的新技术冲击都同时伴随着突破与挑战。近年来,“保险科技”虽然在我国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仍面临着许多发展瓶颈。

 

    (一)传统思维的羁绊

 

    数字化技术给保险行业带来的变革,绝不仅仅只停留在技术层面上,而是对整个保险思维和行业范式的翻新。传统保险行业能否在思维和专业技能上实现快速调整,将直接决定着我国保险行业科技转型的成败。

 

    传统的保险行业以劳动密集型为特征,标准化的产品类型,格式化的业务流程,以销售为中心的业务思路,在传统保险业的发展思维中根深蒂固。而“保险科技”所带来的变化,正是降低行业的劳动密度,改变传统分销模式,追求个性化定制与场景化应用,这些都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传统保险业的运行逻辑。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保险科技”对传统保险行业最重要的挑战之一,就是后者适应并应对数据化变革的能力。现代科技的进步往往具有极高的迭代速度,传统保险业如果不能迅速转变思维方式,必将影响其在此轮技术变革中的反应与表现。

 

    (二)新型风险的滋生

 

    人类发展的实践表明,任何一项新兴技术的产生,不仅会给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带来革命性的改变和新的发展空间,也将滋生出新的风险。

 

    作为“保险”与“科技”两个高风险行业深度融合的产物,“保险科技”容易模糊两者产品的监管边界,使其在融合的过程中出现监管真空,让不法分子趁机非法套利甚至实施诈骗。这种跨行业的交叉融合,在风险演进规律的作用下,扩大了风险传播的速度与范围。信息安全、隐私泄露、高科技诈骗等已经成为“保险科技”带来的新型风险。

 

    因此,面对“保险科技”的发展,一方面,我们要加快科技进步,落实技术创新;另一方面,更要处理好“保险科技”带来的新问题、新风险和新挑战,及时查漏补缺,甄别并处理好有益创新和风险冒进之间的关系。

 

    (三)行业监管的盲区

 

    “保险科技”的创新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保险行业监管的格局和边界,给行业的监管制度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数字化时代的保险制度和法规建设亟待完成,例如,伴随着保险数据量的增加,有关数据的归属权判别、垄断、歧视等问题,均需要法律说明。随着保险科技的应用,很多保险企业出现了业务上的跨界融合,混业经营已形成趋势,有些保险产品甚至难以按现有的分业类型进行归类。保险行业的主体愈发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保险公司、互联网公司、科创型企业、第三方平台等多种主体,对保险行业的生态圈进行着重塑,这给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边界提出了挑战。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行业制度管理的建设明显滞后于“保险科技”的创新实践。而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技术进步的速度不会减缓,如果制度与技术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则“保险科技”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将可能超过其积极影响。

 

    (四)研发瓶颈的限制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保险科技”的创新和应用上不断进步,但是很多核心技术仍存在一些亟待突破的瓶颈。保险业的科技应用以中低端技术为主,新技术在保险营销环节的应用转化最多,产业链深层次的高级技术转化仍然不足。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尚不能兼容所有保险公司的传统系统,人工智能系统决策过程透明度低,稳定应用的业务连续性差;区块链技术存在安全性、去中心化和高效率三个方面的“不可能三角”悖论。对于复杂的数据结构,区块链技术难以满足高频次要求。保险行业对大数据的收集能力仍然薄弱,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等移动数据采集缺少统一标准,偏差问题经常出现。此外,虽然当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多种保险创新产品和技术应用,但从本质上看,同质化问题较为严重,并且存在许多换汤不换药的“伪创新”。

 

    上述这些问题均表明,数字技术重塑保险行业的道路依然漫长而艰巨。我国“保险科技”的创新和应用需要进一步增加深度,在问题和用户需求的导向下,提高创新驱动的可持续性。

 

    (五)专业人才的匮乏

 

    科技与保险的融合,使保险行业不仅仅只是制度层面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契约实现风险转移的载体,更成为新技术的应用载体。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叠加,给“保险科技”提出了更为复合性的要求,自然也给行业人才的需求提出了挑战。

 

    当前我国保险行业复合型人才严重断层,兼具保险专业素养、风险管理理论、信息化技术知识的交叉复合型人才十分稀缺。精通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信息工程师对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与业务场景缺乏了解,而有经验的保险行业从业者对新技术的原理又很难在短时间内掌握。

 

    我们需要认识到,当前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保险行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首先,面对“保险科技”的高速发展,我国高校保险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相对滞后,缺乏跨学科式的人才培养方案;其次,全社会尚未形成有效的产学研协同一体的人才培养机制,理论与实践仍存在断层;最后,保险行业尚未形成合理的复合型人才引进与升迁制度,保险行业复合型人才的发展通道匮乏。这三方面具体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保险科技”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性。一旦我国保险科技的人才战略不能有效跟进,前期依靠网络规模所形成的互联网保险市场,将很难在“保险科技”的“下半场”继续保持优势和增长势头。

 

    四、对“保险科技”发展的思考与政策建议

 

    面对当前保险科技势不可挡的发展需求,如何大力发挥“保险科技”的积极作用,降低“保险科技”对行业的负面冲击,是当前我国保险行业在新技术变革下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清醒认识“保险科技”带来的“变”与“不变”

 

    无论“保险科技”如何赋能或重塑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最基本的行业属性将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在大力倡导保险行业创新驱动的同时,也同样需要“追本溯源”,仔细辨别哪些是推动行业发展的“真进步”,哪些是哗众取宠的“伪科学”。

 

    保险业从它诞生之日起,不管是发轫于几千年前古巴比伦商人转嫁风险诉求的现代财产保险,还是起源于几千年前古希腊和古罗马寻求损失分担机制的现代人身保险;不管是古代的保险思想,还是中世纪的保险计划,抑或现代的保险行业,它们共同的特征都是风险转移、损失分担,这样一个特征是保险业独有的。客观而准确地说,保险因其独特的风险保障功能而区别于其他金融部门,这一功能是保险业立足和发展的核心价值和独特意义所在,它不因任何新技术的出现而改变³。再比如,“保险科技”必然会拓展“可保风险”的内涵与外延,但不应改变商业保险公司只能承保“可保风险”的基本要求。“保险科技”可能会改变保险“大数定理”的数据基础,但不会改变该定理的基本规则。

 

    因此,只有在不改变保险基本属性的前提下,科技才具有对保险行业真正意义上的赋能。一旦技术赋能脱离了保险行业的本质和基本要求,则此类产品不应被纳入保险行业的范畴。

 

    (二) 确保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匹配与同步

 

    “保险科技”发展的原动力来自技术创新,而“保险科技”落地应用的质量与成效,则与保险行业的制度创新密切相关。虽然通常来说,技术的迭代出新速度要快于制度的创新,并且“保险科技”引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需要一个暴露过程,因此,保险行业制度的创新很难做到与“保险科技”技术创新完全同步,但制度创新也应同技术创新一样,得到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足够的重视,并努力实现同步发展,否则将会影响技术创新应用的成效。

 

    针对如何加强“保险科技”的制度创新问题,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第一,充分甄别“保险科技”给保险监管可能带来的“灰色地带”,在相关法律和政策无法尽快出台前,可通过“判例”“负面清单”“监管沙盒”等方式进行管理;第二,加强混业监管措施,打通相关行业间和产品业态的监管边界,将各类“保险科技”主体统一纳入监管框架,明确新业务形态下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第三,针对新的技术与产品,政府要尽快推出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加强技术应用和场景化的规范性建设;第四,针对因“保险科技”所产生的问题和弊端,做到及时公开、及时处置、以儆效尤,规范技术创新和科技应用的导向性;第五,保险监管部门同样需要强化技术创新,推动监管科技的发展,并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可追溯等特征,加强保险监管的穿透性。

 

    (三)重视基础研究,加强新技术的国际合作

 

    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关键技术,既决定着我国“保险科技”发展的广度,更决定着保险与科技融合的深度。从当前的实践看,虽然我国在“保险科技”的创新与应用上已取得显著进展,但保险业技术赋能的广度明显大于深度,新技术的基础研究仍明显不足。

 

    包括保险行业在内的很多行业,通常格外重视技术创新应用所带来的短期效益,而对收益回报慢、研究周期长、投入风险大的底层基础性研究严重忽视。新技术的应用层面经常推陈出新,创新迅速,善于横向拓展,但真正产生实质性进步的基础创新却十分罕见。

 

    我国保险行业要想真正实现技术赋能的高质量发展,并在未来的技术创新中占有国际领先地位,必须重视新技术的基础研究,深耕数字化技术的底层逻辑与科学理论,在风险防控、精算评估等真正影响保险深层运行逻辑方面开拓创新。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可持续的创新驱动,在依靠网络用户基数优势快起步后,再实现发掘需求深度的新一轮增长。具体来说,可拿出一部分行业资源,与高校和研究所合作,加强理论性研究。与此同时,加强与国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共享,善用国际经验和理论成果,夯实我国“保险科技”的研究基础。

 

    (四)探寻保险科技新型风险的传播机理,加强风险防范前置

 

    在风险演进规律的作用下,保险科技等新型数字化技术的风险传递速度明显加快,涉及面也将大幅扩展,保险科技引致的新型风险及其危害,将显著高于传统模式下保险行业的风险危害。因此,如何防范“保险科技”带来的新型风险,是当前“保险科技”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

 

    对此,保险行业需要积极应对和主动预防。首先,应加强对“保险科技”新风险传播的机理分析,明确风险传播的规律和关键控制点。要针对薄弱环节和风险控制点加强风险防范的前置措施。例如,完善对终端设备和数据传输环节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泄露风险;明确技术应用与数据共享的服务边界,消除监管的真空地带;建立保险新型业务与传统业务的安全防火墙与隔离带,努力降低风险的波及面;采用技术和制度的双重手段,加强保险行业的风险感知与预警监控。其次,应清晰地辨识保险科技这一新兴技术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权衡哪些是可以接受的风险,哪些是可以规避或者转移的风险,哪些风险是不可承受之重。在对“保险科技”进行风险防控的同时,要把握好激发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平衡。既不可因对新型风险的恐慌而矫枉过正,防控过当,由此影响“保险科技”的正常发展;也不能因过于推动科技创新,而忽视对新型风险的管控,导致发生重大损失。在“守正”与“创新”、“发展”与“冒进”、“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做好权衡和把控,是我国“保险科技”健康发展的关键。

 

    (五)推动保险专业学科的与时俱进,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保险科技”的发展应放眼长远,让“技术本位”的创新驱动回归到“以人为本”的培养发展当中。只有以人才为核心的科技发展战略,才能给“保险科技”的创新提供不竭的动力。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营”,是“保险科技”复合型人才培养最重要的载体。针对“保险科技”对专业人才所需要的复杂性和前沿性的要求,高校保险类专业的培养方案,需要融合电子信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理工类专业知识。一方面,在本专业开设相关课程或组织专题培训;另一方面,也要打通跨专业之间的学科交流,优化生源结构。具体而言,当前开设保险类专业的高校,急需在教学材料和授课模式上与时俱进,增加“保险科技”的理论教学和工具应用;加大保险基础课程的通识性,如人工智能专业可以增加保险学、金融科技等课程内容,以此促进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除高校以外,保险公司、科研机构、科技类企业,甚至行业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加强联盟合作,倡导跨业合作和轮岗机制,关注中小型保险公司中的人才黑马,打通多元化的人才流通渠道。未来全球“保险科技”的较量,说到底仍是人才与培养模式的比拼,只有将更多的资源导入人才培养,才能为我国“保险科技”的进步提供知识要素,以此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基础。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

 

    2. 约瑟夫·熊彼特,何畏 译:《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3. 孙祁祥:“再论保险业的变与不变”,《中国金融》,2016年第19期。

 

    参考文献:

 

    1.孙祁祥:“再论保险业的变与不变”,《中国金融》,2016年第19期。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7年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

 

    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2018全球保险科技报告》。

 

    4.Greineder,M.,Riasanow,T.,Bohm, M.,and Krcmar, H.,2019,“The Generic InsurTech Ecosystem and its Strategic Implications for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Working 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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