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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研究:积极防控新技术条件下的非法金融活动风险(2021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1-02-08

 

楚非

 

    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金融科技作为新技术应用创新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变革了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重构了金融服务成本收益格局,给金融业尤其是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也对非法金融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当前非法金融活动存量风险加速暴露,新增风险不时冒头,相当数量是新技术条件下变异扩张导致的。对这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亟须提高警惕,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监管关系,着力构建全链条监管治理新格局,积极主动、前瞻科学应对金融科技给防范金融风险和强化审慎监管带来的诸多困难和挑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一、新技术条件下非法金融活动的特征和风险

 

    运作模式复杂化。新技术条件下,非法金融活动运作模式越发复杂。一些非法运营金融业务的平台打着金融科技的旗号,顶着信息撮合服务的幌子,用业务范围有着严格限定的金融牌照作为招牌,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任何金融业务牌照,却在展业过程中全面融合了借贷信息撮合、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理财业务、项目自融等诸多涉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与信息中介服务相互交织,非法放贷与变相非法吸存复杂纠缠,违法设立资金池与虚假刚兑诈骗错位叠加。一些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名义上实行存贷分离,表面上设立了两套独立的经营平台,形式上分别归属于旗下的两个不同公司,实质上却关联极其紧密和复杂,本质上属于自定规则、自我监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在规避严格借贷信息撮合边界、严禁自融和设立资金池等制度规则,极易产生风险。

 

    业务活动去地域化。新信息技术加持后,非法金融活动业务可以非常简单而且低成本地突破物理区域的空间限制,可以极为容易地打破自然人活动规律的时间限制,实现全球化、7天×24小时展业,几乎可以做到无孔不入。这为非法金融活动迅速走向国际化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能够充分利用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监管制度差异,进行跨境逃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如,曾经一度全球80%以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和ICO融资都发生在中国,2017年,我国大力整顿比特币及虚拟币交易平台后,大量平台移至对比特币监管相对宽松的国家,实际业务仍针对国内民众,且有关研究显示近期风险仍在向我国集中。

 

    非法性质隐蔽化。借助信息技术拆分非法业务流程或隐匿行为轨迹。如,一些网络理财业务为规避公开发行限制,将前期客户招揽、产品推介放到社交媒体中进行,与常规募集、销售环节分隔。部分网络小贷平台线上推广时,由关联企业或个人为引流的最终客户提供实际放款操作,各类服务由不同主体承担,化整为零,极易掩盖非法本质。新技术的应用使得非法金融活动能以千人千面的方式大范围差别化推进。如,一些网络非法集资将服务器设在境外,靠一个网站或APP对接国内客户,收益不直接转到银行账户,只显示在平台或网站上,投资者难以有效留存证据或事后取证,追责和维权极为困难。部分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刻意模糊非法与合法的边界,增大性质甄别和认定难度。部分公司利用互联网无视物理距离广泛覆盖的优势,以“慈善”“爱心”等名义开展金融业务,存在无照驾驶问题涉众风险和隐私信息安全隐患;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大量沉淀资金,还存在跑路风险,但形式上的边界模糊,导致怎么定性、如何规范成为棘手问题。

 

    违法手段专业化。部分非法金融活动以信息技术和金融专业知识组合叠加为噱头,更易吸引和误导群众。一些机构在未全面评估或摸清消费者经济状况情况下,利用自身强大的数据流量优势,大肆诱导过度消费贷款,以日利率形式误导消费者认知,实际年利率普遍在15%以上,甚至高达24%,后期又伴随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部分非法金融活动形成“灰色(黑色)产业链”,显著增加了监管打击难度。一些不法企业滥用在软件开发、数据应用等方面掌握最新技术的优势,网罗大量IT、金融等方面人才,形成专业化非法金融活动产业链。如,专门针对资金汇集、拆分、转移、结算的资金通道行业,开发各种结算系统,将资金程序化拆分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的小商户账户,形成虚假消费,或通过购买虚拟物品后转卖套现,并将赃款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来回切换,以逃避监管打击。

 

    风险危害扩大化。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应用过程中技术边界不断削弱,技术创新将更多集中在技术交叉和融合区域。在非法金融活动领域,较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将这些交叉技术越来越多的应用于交叉金融领域,同时跨越技术和金融两个行业、跨越多个技术领域和多个金融领域,涉及多个金融市场,覆盖众多金融产品。这样一来,技术风险与金融风险叠加,金融风险跨市场传染、跨领域交织,而且部分科技金融类公司除在注册地经营外,还在全国各地开展业务,极易产生系统性风险。同时,新技术条件下,非法金融活动业务边际成本递减,特别是在互联网上推广其业务边际成本趋于零,具有显著的长尾效应,而且融合更多新元素更加具有欺骗性,很容易导致风险向中低收入阶层下沉,实现各收入阶层全覆盖,使得非法金融活动所涉资金规模、涉及人数、地域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危害及资金损失程度更加严重,导致风险社会化问题非常突出。近年爆雷的P2P非法集资案、交易场所非法集资及底层资产虚假的私募基金案等,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受害群众人数多达百万级,不断刷新着常人的想象和认知,风险挑战严峻复杂。

 

    二、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依托新技术进行金融“伪创新”,用形式上的“擦边球”越过金融本质的“红线”,是造成非法金融活动频发多发、危害性加大的重要原因。为有效防控非法金融活动,推动金融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更好地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相关方必须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

 

    从哲学层面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现代金融体系本身就是建立在一系列理念、技术和机制创新之上的,历经百年积累沉淀和历次危机及风险事件的洗礼,不断吸收各种创新成果,逐步走向成熟。金融监管的初心在于弥补金融市场的缺陷和失灵,督促更加前瞻有效地防范风险,更加持续有力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坚定扎实地维护公平竞争并推动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从根子上看,金融创新的原动力在于提高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在优化资源配置和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中更好发挥作用。因此,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虽然在微观层面可能存在相互博弈关系,甚至临时性冲突、个案性对立;但从宏观层面看,二者最终目的具有高度一致性,从长远历史看整体演进过程具有明显的相互促进作用,并不是背靠背关系。在新技术条件下,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叠加交织,金融风险社会化趋势加剧,金融风险敏感性和传染力增强,微观金融创新需要坚持审慎性原则,强化风险意识,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注重考量系统性风险,遵循市场和监管规律,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需要主动参与监管,积极与监管部门信息沟通,明晰风险趋势,寻求政策指导,形成良性互动,推动金融创新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这一根本目标,坚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这一基本导向,坚持提升金融体系服务能力和效率这一发展要求。同时,要坚决守住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底线,不能以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不能打着任何创新旗号进行非法金融活动,不能用伪创新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和良好金融生态。

 

    从金融从业者角度看,金融创新必须在金融监管框架下进行。要深刻认识到,金融的自身属性决定了金融创新不论是以互联网还是以大数据等任何技术来推进,其本质都是金融。只要本质上从事的是金融业务活动,就必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这是金融发展与创新行稳致远的基本前提,也是金融业必须永远坚守的神圣使命职责和永恒主题。从国际金融史看,金融业长远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不是比拼谁跑得快,而是看谁走得稳走得远。比如在次债危机中,雷曼兄弟破产、贝尔斯登被收购等事件出现的根源都在于过度追求当期利润,把金融搞得太复杂,放弃了对风险底线的持续坚守。由于金融业从根本上看是商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本质属性,具有强大的内在冲动,不可能靠自律来实现追求利润与防范风险的平衡,必须施加强有力的外部审慎监管约束,必须自觉遵循金融审慎监管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要求。金融科技,特别是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同样不能游离于金融审慎监管规则之外。过去几年,各种信息化技术被滥用,部分不具资质或技术能力的机构,赶热潮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以“金融创新”的名义进行着规避监管、变相加杠杆的操作,游走于各种灰色地带,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一些网络小贷平台在几乎没有监管约束的情况下,已成为脱缰之马,通过资产证券化(ABS)的方式,无限放大杠杆,用几十亿元的资本金从事达几千亿元级别的放贷业务,进行监管套利,将风险最终转嫁给普通消费者。对此,必须按照金融业基本规律和核心规则,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尽早予以规范,以消除风险隐患,推动金融科技理性可持续发展,而不至于使其仅成为美丽的“肥皂泡”。

 

    从金融监管者角度看,我国对金融创新始终持审慎包容态度。从国际监管实践看,金融监管较为成熟的国家对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模式衍生的金融创新更为审慎。在采用功能性监管模式的美国,金融科技都要依据所涉及的金融业务功能纳入监管。英国则较早就制定了针对网络小贷和众筹的监管规则,并于2016年首创监管沙箱以降低创新风险。新加坡近期制定法令,拟将数字资产全盘纳入金融监管。相较而言,我国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始终持审慎包容态度。正是这一基本导向为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营造了较为友好宽松的环境,使得我国金融科技展现了强劲的创新发展能力,在国际金融领域实现了“弯道超车”,也为实体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不可否认,一些不法企业以创新之名行非法之实,大量进行“伪金融创新”,形成诸多金融乱象,不仅扰乱了整个行业,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损害。当前情况下,需要坚持“严”的基调,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加大监管规则执行力度,切实推动相关金融风险迅速收敛、及早消除,促使金融科技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在提升中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三、与时俱进构建金融监管新格局

 

    面对新信息技术条件下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问题,要始终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完善监管制度,严格监管措施,切断非法金融活动利用新技术作案的根源,形成全链条治理新格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严禁“无照驾驶”,及时消除监管空白。目前,我国金融业尚未完全将非持牌金融科技企业纳入监管,对金融创新回应不足,导致一些新金融业态野蛮生长,行业乱象频生、良莠不齐。金融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风险具有明显的涉众性和负外部性,这决定了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监管上,按照既管合法又管非法的原则,对金融业务进行立体式无死角监管。

 

    坚持科技赋能、以网治网,加快监管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技术标准,统一数据口径,探索搭建统一归集、管理金融机构交易数据的跨域数据共享平台。针对非法金融活动上网跨域这一特征,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金融风险监测防控系统“一张网”,风险隐患化解实现全国“一盘棋”。探索实现资金信息监测,尝试依托反洗钱工作机制研发统一监测模型嵌入银行业务系统,或专建直接采集交易数据系统,实时监管资金流动。进一步健全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完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严防消费者隐私泄露。当前我国数据保护相关法规仍不完善,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权责不清,非法收集、买卖和滥用个人信息数据的行为猖獗,为非法金融活动滋生提供了温床。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集中度更高,潜在风险巨大。部分金融科技企业积累了数以亿计的个人信贷用户数据,一旦泄露将造成重大风险。从国际经验看,2016年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后,辖内非法金融活动明显下降。我们应加快《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立法进程,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的条件和范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掐断依托“流量”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源头。

 

    加强金融创新监管,在试错中及时发现和隔离风险。强化宏观审慎视角,关注金融创新系统性影响。新技术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通常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特征,既要从单个机构视角看其风险特征,还要跟踪传染链条,关注外部性风险。加强对创新产品的评估和把控,运用新技术进行功能穿透、金融价值链穿透和业务线穿透,深入分析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禁止超越法律和监管红线,严厉打击利用监管差异和模糊地带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探索动态监管框架,及时全面分析新金融业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把握监管边界,确定容忍度,构建多层次监管框架,保持监管与创新同步,将创新始终置于监管之下,及时发现和隔离风险。

 

    运用新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强化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理念的宣传引导,运用信息技术创新金融知识宣教方式,提升公众金融风险识别和防御能力。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严格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坚决破除政府兜底、刚性兑付等扭曲预期,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持续强化“收益自享、风险自担、非法不受保护”等科学投资、审慎投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督促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同步做好风险提示,严禁任何形式的诱导性投资或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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