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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文章:新时代新挑战新境界——保险三重境界之我见(2021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1-08-05

 

廖宝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行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新的思考和举措。近年来,保险业增速持续快于GDP增速,但传统保障业务增长趋缓,个人代理渠道寿险新业务尤为明显。从宏观环境上看,居民杠杆率(居民债务与GDP的比值)持续增长对保险消费构成一定压力。从政策环境上看,严监管治乱象规范了行业的经营行为,公司治理专项整治约束了股东、管理层的非理性竞争。更重要的原因是行业发展阶段与移动互联网普及深度叠加改变了之前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格局,特别是以网络互助为名,实际经营保险业务的知名平台公司,通过后付费和高频率披露理赔信息等方式,在为平台获客的同时,较大程度上缓解了保险行业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当然,非法经营保险必须受到惩罚和规范,这些网络互助平台已被叫停,但给行业、投保人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是深远的。

 

    回顾保险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存在显著的阶段性特征,笔者简单梳理后,借用王国维《人间词话》提及的读书三种境界:“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之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也。”第一境界是“立”、第二境界是“进”、第三境界是“得”。保险业发展的“境界”与读书境界有异曲同工之处,第一境界是以损失分摊、风险保障立业;第二境界是基于风险保障的预期管理,这是行业不断丰富内涵、拓展外延的结果;第三境界是信息不断对称化情形下的守正,行业在迅速扩张之后面临全新的外部环境,发展遇到多重挑战,基本的解决思路是守正创新,回归本源,恰如读书的第三重境界“得”,使前两种境界在信息对称化过程中得到巩固与升华。

 

    一、第一重境界:立业于损失分摊与风险保障

 

    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手段,有近3000年的悠久历史。最初基于风险同质采取互助共济方式筹集损失补偿金(共担风险),如公元前9世纪的古罗马“格雷基亚”的互助共济组织,并逐步发展成商业保险,如公元前7—8世纪出现的船舶抵押贷款(转嫁风险给贷款人)。

 

    基于损失成本分摊建立风险保障准备,一直没有形成规模,没有被广为认知。可能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风险同质并带来无法接受的损失的标的较少;二是风险突出的领域较为狭窄,风险发生概率较低,以至于不被重视。到了14、15世纪,海上贸易逐渐繁荣,无论是船舶还是海上运输的货物,面临全损的概率大大提高,之前损失分摊的保障方式不被重视的背景彻底改变,于是在1347年史上第一张货运险保单、1390年第一张再保险保单在意大利相继问世。1681年法王路易十四颁布《海事条例》对海上运输及民事责任予以规范,之后各国先后颁布适用国际准则的海商法,加速推进了海上保险的普及、保险责任的规范。

 

    为实现可能发生的损失得到补偿,参与分摊损失的人或标的越多越好,进而使参与方分摊的成本越来越经济。起源于同质风险分摊损失的互助或共济组织发现在组织成员内部分摊成本压力很大,特别是面临海上全损时。于是1688年在伦敦TowerBridge的咖啡馆,出现了保单交易或者说是保险经纪市场Lloyd,这样让单一组织的成本分摊逐步扩展到从事类似风险分摊的所有组织,交易的活跃以及参与人的增加,分摊成本逐步下降到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水平,更多观望者的加入使分摊的成本非常接近海上风险的毛损失率。当然工业革命特别是蒸汽机广泛运用于海上运输,运输时间明显缩短,损失发生率大大降低,工业革命带来的贸易繁荣将这种成本可以接受的风险保障工具打造成一个独立的行业。1666年伦敦大火,近半房屋被烧毁,基于损失分摊获得风险保障的方法在海上保险风生水起之后,逐渐为低发生概率但会导致不可接受损失的保险业务经营以极大的启发,1667年首家火灾保险公司开始运营。

 

    而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开有限责任公司之先河。承担有限的责任可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利润,这种商业组织形式极大地激发创业动力,自然也影响了以投保人即股东的传统保险经营组织方式即相互制公司。投资人发现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保险可以盈利,1762年,公平人寿创立并开始以直销或“银行式保险”模式承揽业务。1792年,威斯敏斯特保险公司设立并尝试招募代理人销售保单。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有效的工具,逐步为大众所认知,特别是越来越多的细分风险标的损失概率的巨大差异,风险定价、保险人的资本充足等一系列制度逐步完善,保险对损失的补偿能力也迅速提高,如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保险赔付400亿美元,超过总损失1250亿美元的30%。保险源于分摊损失发生时的补偿成本,通过参与成员之间的信息对称的组织形式即相互公司奠定行业生存的基础;通过主动吸收风险标的参与并根据风险程度合理定价,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获取利润,让更多的细分风险得到保障,损失得以补偿,在企业价值驱动下让保险这种风险管理的工具得以发扬光大。这可以说是保险的第一重境界。

 

    二、第二重境界:展业于预期管理

 

    保险在提供损失补偿功能的基础上,不断发现不同细分风险的保障需求,在对可预期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充分发现消费者对未来不确定损失和偏离预期的保障需求,如发生概率损失金额均不确定的责任保险、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获得补偿的侵权行为但等待时间较长的代位求偿类保险如担保保证类业务、未来收益波动或市场价格变动影响持续营业的收入或价格保险、家庭全生命周期资产负债缺口保障,以及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移需求如住房质量缺陷、电梯责任、公共产品提供环节可能存在的索赔无门等矛盾的化解等。对这类预期损失发生概率、损失金额均不确定但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的产品、服务或者行为,通过保险以经济或服务补偿解决的不确定事件,归类为预期管理。

 

    保险已经参与的预期管理类业务包括:

 

    1.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因过失对第三方造成财产或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驾驶机动车、施工、营业或履行职责等,赔偿责任发生概率、金额均无法预估,但可以根据统计数据或精算原理实现设定覆盖大部分补偿责任金额。

 

    2.当事人需要的第三方保证或履约担保。在承担债务、承接合同、特殊行业的营业前置要求如旅游,建筑施工等,合同对应方需要的合同保全措施或政府部门要求的救济保证,如借款人保证保险、履约责任担保、职业责任等。

 

    3.家庭生命周期的资产负债缺口管理。基于未来家庭支出如健康、教育、养老形成负债与资产积累非线性缺口,通过细分保障产品覆盖在教育、住房贷款及健康、养老准备因收入中断带来的缺口暴露上。

 

    4.有明确的侵权和责任承担方的先行赔付代位求偿。对特定行业市场准入前置条件需要保证金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资产保全等责任方明确、违约或侵权补偿金额相对确定但时间不确定,被侵权人预期存在不确定性。如旅行社、建筑施工等行业的质量保证金可以通过履约保险替代、诉讼环节涉案资产可以通过诉前保全保险得到保护等。

 

    5.收益波动偏离预期范围。商品生产者在未来价格波动不确定特别是偏离成本时,存在强烈的风险转移需求,但单一个体很难乃至不可能使用别的金融工具如期货转移这类风险,特别是对于某些基础性、战略性产品的供给稳定性需求如农产品、生猪、橡胶等,通过收入或价格保障以稳定生产者预期。如基础农产品的完全成本保险、橡胶价格保险等,更多的是以政府资助的方式覆盖尽可能多的风险需求。

 

    6.服务合理预期。人口老龄化以及通胀的长期存在,耐用品售后服务的成本,很难在销售时明确,加上上位法对耐用品生产者售后服务义务规定清晰的上限,在法定期限之后消费者获得服务的成本更加难以预期,如住房质量缺陷5年后的维修、社区电梯维保期后的修理更换,甚至包括保险机构销售失能保单的履约年金给付很难购买相应的服务,这类预期的不确定也给保险机构满足此类需求提供了可能,如房屋质量缺陷(IDI)、电梯生命周期等保险产品应运而生。

 

    7.投资预期。普通投资者在低风险低收益的固收金融产品、高风险高收益的权益产品之外,希望寻求风险收益合理预期的金融产品,特别在中等收入人群逐渐增长的情况下,投资合理预期的满足也是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提供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较高风险的投资连结、中低风险的分红险或万能险、保证收益的传统储蓄保险大量出现。

 

    8.信心预期。企业投资人在外部环境较为复杂的区域生产,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市场波动、政局动荡等可能引发短期营业中断导致履约损失,以及政府在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时为提振市场信心,希望通过成本确定的保险工具去缓解或部分补偿相关当事人损失预期,如非洲猪瘟和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营业中断时间、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类业务可能事实上赔付率很低(如去年的复工复产保险、疫苗接种保险),但在安抚投资者和从业人员情绪、稳定市场信心上效果明显,这类预期管理折射出保险的人文关怀效应。

 

    所以我们将这几类区别于纯粹为转嫁或共担风险,通过损失分摊积聚损失补偿准备的传统保险业务归类于预期管理,称之为保险的第二重境界。严格意义上讲,基于损失分摊的风险保障需求,也应属于预期管理,或者说是损失预期管理。但这八类业务丰富了保险的内涵,拓宽了保险的边界,并加深了大众对保险的认知,提升了保险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化解矛盾、改善营商环境、稳定消费预期等社会管理功能,逐渐成为政府、企业、大众化解预期困惑的有效工具。在移动互联网普及尤其是在线消费不断迭代升级的时代,细分个性化高频化,预期管理空间正不断挖掘出来,我们也注意到,预期管理逐步向两个方向延展:一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市场化解决方案;二是投保人情绪管理或压力管理,如发生概率极低的出行保障,投保的目的并非单一的风险补偿,更多的是情绪管理缓解忧虑或压力。

 

    因此,保险的第二重境界基于损失补偿,但逐步丰富形态,从经济补偿单一功能上升为人文关怀,为行业开拓了更宽广更有温度的领域,假以时日,保险必然会成为一个国家文明乃至文化不可片刻远离的部分。

 

    三、第三重境界:守正于信息的日益对称化

 

    面对新时代的新挑战,诞生于第一境界、成长于第二境界的保险行业一直在努力实现自我突破,开辟自我革新的新境界。作为经营保险的市场主体,目前不少机构很难盈利是不争的事实,面临扩张加剧亏损、收缩可能被淘汰的“囚徒困境”。是市场饱和了?行业年营收不过GDP的3%、保险赔付占损失总额不及10%、行业资产占金融总资产不及6%,第一境界和第二境界的空间还非常宽广。是需求弱化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近45%,但除了机动车外财产险投保率不及5%、保险密度不过3000元,仅仅相当于在职人均社保支出的50%,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缺口以及健康保障缺口,目前的行业渗透力远远不够。

 

    从表象上看,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大众需求,性价比不合理。根源之一是保险人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信任度改善存在瓶颈,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飞速革命迅速消除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行业转型相对较慢,甚至墨守成规的现象。一是保单定价监管约束较为宽松,特别是附加保费上限近20年未做调整,给机构预留较大的费差空间。二是损失发生率细分不足,消费者很难知悉风险净成本分布情况,尽管生命表、重疾发生率多次修订,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定价形成机制已着手变革,但仅仅局限于业内。三是行业自律方式及路径规划欠缺,在行业信息披露、消费者教育与沟通、细分领域标准、行为约束等方面参差不齐,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四是市场主体组织结构较为单一,缺乏信息披露透明的竞争机制。如相互组织占比不足3%,市场份额占比不过0.2%,消费者选择空间有限。五是信息披露内容简单,尤其是与损失率、费用分布、投资收益等消费者关注度高的信息披露较为鲜见。

 

    根源之二是一些经营主体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资人的“初心”与实现路径严重偏离。公司治理方面,一是股东动机不纯。前几年,部分股东将保险机构当作融资工具,以激进经营方式获取业务,甚至不计成本参与竞争,如保单定价利率高企、频频举牌上市公司或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投资非标资产、大量开展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二是经营层对股东的套利。为获取高额薪酬或绩效奖励,一些职业经理人通过过度包装产品、争夺同业人力资源等方式获客,如年金业务以高比例返还误导高回报率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这方面的问题归根结底很大程度上也源自股东与监管者、经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近几年未持牌机构以网络公益、互助之名开展的风险成本后付费健康保险,很短时间吸引大量人员参与,尽管这些机构“醉翁之意不在保”而在于获客,但消费者用行动支持这种信息透明的保障方式,值得我们深思。此外,近两年来各地陆续开展的“惠民医保”,极低的价格、合理的保额、较为透明的附加保费,同样获得很高的认同,譬如2020年海南省的“惠琼保”百万医疗实现两个月承保110万人。尽管很难预期这种没有风险选择的保障能持续多久,但基于全辖医保损失数据和较高逆选择假设下的定价、透过极低成本的移动互联网渠道销售,信息不对称性基本消除。只需在续保年份根据索赔分布差异化调整保额,并与消费者分享调整过程,这种低成本准公益的保障方式,很少有人会拒绝。

 

    反观近年来各保险机构纷纷大力推销的百万医疗,尽管采取了基于风险选择(核保或已有疾病不赔)的定价,但在各种“惠民”医保的冲击下费率陆续做出了大幅度下调,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信息透明、信息对称对公众购买决策的影响。

 

    相较于补充医保的推陈出新,养老保险产品的迭代远远不如预期。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类似产品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能承担“第三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只是一种附加保费极高的所谓“年金”。“十四五”规划将完善“第三支柱”补充养老体系提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而行业却很难作为。根源还是在信息不对称!过高的前端费用、对代理人渠道的过度依赖、缺乏公信力的投资回报、缴费弹性缺失、量身定做的替代率规划严重不足等令投保人望而却步。

 

    凡此种种,亟待行业在市场主体组织方式、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持续沟通交流、渠道变革、需求发现等方面做出巨大努力。这些需要做出的改变姑且称之为保险的第三重境界“创新守正”。通过创新,不断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促进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回归真实需求、回归互信、回归健康成长,在回归中守正,在守正中巩固和升华。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对行业提出的“回归本源”的指示,应当成为行业前进的方向,也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可错失的机遇。

 

    就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而言,20世纪中叶,天然的信息透明基因、不以营利为目的、注重长期利益保障的相互公司逐步得到消费者认可,大量股份制保险公司转变为相互公司,至20世纪80年代,相互公司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66%,90年代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激烈竞争要求保险公司迅速扩大规模,而相互机构难以有效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本,“去相互化”浪潮兴起;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金融科技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普及迅速消除了信息不对称性,相互保险市场份额由低谷时期23.7%跃升为目前近30%,健康险领域更高达50%以上。所以适当放宽相互组织市场准入条件,根据其风险自我吸收程度降低偿付能力的资本要求,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先行开展相互保险业务试点,逐步扩展至上下产业链从而形成健康、低交易成本成长,对于构建“第三支柱”补充养老体系必然助力良多。有限责任机构则需要在重新审视客户需求及场景细分、信息披露完备性、渠道价值重估、完善与消费者沟通建立互信等环节持续改进,同样也可涅槃重生。

 

    就信息披露而言,欧盟2018年发布“销售指令”,要求金融产品销售环节必须告知购买者“存续期内由购买者支付的所有费用”。这种披露方式值得我国借鉴。不仅于此,换位思考,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纯保障类产品过去数年的赔付成本及分布、收取的附加保费使用分布、两全类产品用于积累和保障的比例、过去数年类似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和账户变动情况等,披露的内容应当以能够消除消费者所有的疑虑为下限,而不是目前披露内容只有监管者才关注的财务和公司治理信息。

 

    与消费者持续沟通交流方面,沟通渠道的建立、沟通的内容与方式、沟通的反应效率均需要重新设计。核心在基于信息透明通过场景主动发现消费者需求、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让消费者发现自己个性化的需求、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正反馈过程提供匹配的增值服务。如在消费场景发现并初次满足健康、意外、育儿等表观需求,透过服务与沟通让消费者发现自己或者家庭生命周期个性化需求譬如健康保障,提供分级分类的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持续满足消费者暴露的“风险敞口”。

 

    渠道变革方面,可能需要对症下“断臂自救”的猛药。现有渠道服务效率、品质及投资收益的长周期评估,需要机构尤其是股东认真对待。“获客”与“留客”、服务可及与服务支撑等渠道选择的重要考量依据,更需要投资者或管理层谨慎审视。

 

    此外,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市场行为规范、与消费者之间良性互动与沟通等方面,还需要系统规划、扎实推进,目标是让消费者在了解可供选择的保险产品中有足够的信息支持其决策,如果能让消费者在任何时候、能接受的价格、清晰的感知获得符合自己保障需求的服务,实现“人人随时拥有保险”,也许那就接近保险的第三重境界了。

 

    我们并非刻意去划分保险的三重境界,主要是希望通过某种细分寻找行业持续前行的契机。风险保障是基础,预期管理是需求发现的扩展,而守正创新则是将二者做得更圆满。我们坚信,通过不断检视行业自身不足,持之以恒地修正偏差,不断提升服务品质和服务能力,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忠诚度就会与日俱增,保险蓝海就可预期,进而达到新的保险境界。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