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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之声:关于保险业提升资本质量、丰富资本工具的几点思考(2021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1-10-27

 

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主任 赵宇龙

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处长 王浩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我国宏观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的大背景下,保险业进入了发展调整期。在新发展阶段,保险业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构建新发展格局,通过转变发展方式、提升资本质量、增强资本补充能力,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对经济周期的穿越和高质量发展。

 

    一、资本质量不够高、资本补充能力不足是当前保险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资本质量不够高

 

    1.未实现利润在核心资本和实际资本中占比过高。保险公司资本可分为已实现部分和未实现部分。其中,已实现部分包括股东投入的资本、经营留存收益等,未实现部分主要包括有效长期寿险合同的未实现利润等。若未实现部分占比过高,会弱化保险公司损失吸收能力,降低资本质量。作为新兴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业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了高速增长,大量长期寿险合同对应的未实现利润也快速增长,进而在寿险公司的核心资本和实际资本中占比偏高。例如,根据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和偿付能力季报数据可以推算,2020年规模居前的几家寿险公司,其长期寿险合同的未实现利润金额占公司核心资本的比重在50%-70%之间。同时,由于长期寿险合同的未实现利润被计入资本时,采用的是准备金负债的折现率曲线,而不是较高的资本成本率,这在逻辑上与资本的定义不一致,在金额上也会使公司的核心资本虚高。

 

    2.财务再保险行为不规范导致资本不实。有的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不规范甚至虚假的财务再保险合同增加了实际资本或降低了对最低资本的要求,虚增偿付能力。比如,为了实现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临时改善,有的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时点前签订再保险合同,然后短期内提前终止合同,实际风险抵御能力并未提高。有的保险公司通过频繁签订不规范的财务再保险合同,规避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约束,成为行业的风险隐患。

 

    3.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评估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目的进行必要调整。由于会计准则是原则导向,在执行时经常需要依赖管理层判断,因此,管理层判断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也会产生重大影响。有时是偿付能力评估规则没有对会计准则进行规则化转化,有时是保险公司有意利用规则给予职业判断空间,部分保险公司的特定资产没有及时足额体现减值情况,使得资产价值和偿付能力被高估。

 

    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存在风险隐患。从行业总体看,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占附属资本的比例总体合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评估增值集中在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其中个别公司的评估增值金额已接近其核心资本,逼近监管上限。从国家“房住不炒”的政策导向和房地产市场的演化趋势看,评估增值在实际资本中占比过高的保险公司,风险隐患较大,需提早采取应对措施。

 

    5.股东不合规出资导致资本不实。有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治理机制不健全、内控监督不到位,公司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保险资金提供担保保证等多种形式,套取保险资金或使用其它不合规资金向保险公司注资,属于违规出资或虚假出资。

 

    (二)资本补充能力不足

 

    1.保险业资本供求关系发生改变,增资难度加大。2018年以前,社会资本追捧保险机构的股权,表现为资本的供大于求。但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保险监管要求的变化和保险主体经营业绩表现,2018年以后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的意愿降低,既有意愿又有实力的合格投资人显著减少,保险机构增资难度明显增加。近年来全行业的实际增资金额逐年下降,外部资本供给不足,需要引起重视。

 

    2.资本工具不够丰富。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工具较为丰富,包括补充一级资本的优先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及补充二级资本的二级资本债券等,国家还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补充地方中小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相比之下,保险公司的资本工具品种不多,渠道偏窄。而且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和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通常属于附属资本,缺少补充核心资本的工具。目前保险公司的次级定期债务和资本补充债券的余额在实际资本中仅占6%左右,明显偏低。

 

    3.再保险作为资本工具的作用发挥不足。再保险既是必不可少的风险分散和转移的工具,也是一种有效的资本筹集手段。但由于种种原因,再保险的资本工具作用并未有效发挥。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认为做分保是把自己的保费和利润分走了,甚至有的直保公司几乎没有分出业务;还有的公司认为再保业务是零和博弈,琢磨着利用甲方优势、规模优势、信息优势占点分入公司的便宜,取长补短、互利共赢的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有的中小公司又不得不借助再保险纾解资本压力,改善偿付能力指标,但急功近利,缺乏合规定力,在短期利益的诱惑下动作变形,甚至触碰监管红线。

 

    4.多数公司盈利能力弱,缺乏资本的自我补充能力。当前保险业两极分化的问题突出。在近200家直保公司中,头部效应明显,几家头部公司资本实力雄厚,盈利能力强,但为数众多的中小公司经营状况堪忧,主要依靠外源性资本补充维持偿付能力,在夹缝中求生存。值得注意的是,市场集中度仍呈上升趋势,尤其是财产险的车险等主要业务领域。

 

    二、几点建议

 

    (一)修订偿付能力监管相关规则,补齐制度短板

 

    1. 完善寿险合同未实现利润的资本分级标准。针对目前存在的长期寿险合同未实现利润全部计入核心资本,导致核心资本充足率虚高的问题,我们建议:一是按照资本永续性的特性,根据长期寿险合同剩余期限的不同,将按照资本成本率折现后的未实现利润,分别计入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比如保单剩余期限在30年以上的未实现利润可作为核心一级资本,剩余部分作为附属一级资本;二是借鉴国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实际情况,对保险公司核心资本中未实现利润的占比进行必要的限制,确保核心资本中已实现部分和未实现部分的比例处于合理水平。

 

    2.完善财务再保险的相关规则,规范发展,兴利去弊。财务再保险合同作为分出人向分入人发行的一种资本工具,我们建议按照资本特性和资本分级标准,实现对其资本影响效应的规范。一是对于在较短时间内有权提前终止的再保险合同,因其资本增加效应不符合资本的永续性要求(比如要求3年以上),不应确认为资本。二是对可计入资本的财务再保险按照合同期限、风险和资产是否转移进行资本分级。比如,财务再保险在3年后方可终止,且相关风险和资产真实转移的,增加的实际资本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财务再保险合同3年后可终止,但相关资产未真实转移的,增加的实际资本按照合同期限等进行分级,分别计入核心二级、附属一级和附属二级资本。

 

    3.调整资产认可标准,贯彻审慎监管原则。在资产认可规则中要把审慎性要求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在执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强化监管减值要求,堵塞人为操控空间,使管理层判断更加符合会计准则本意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两个具体建议,一是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市场价值长期低于权益法下账面价值的,可考虑突破权益法的计量规则,改为以较低的市场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二是针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的风险隐患,可考虑在偿付能力评估时取消公允价值法这一选择权,统一要求对投资性房地产以成本模式进行偿付能力评估。

 

    4.资本定义增加外生性要求。我国偿二代对资本的定义和巴塞尔协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对资本的定义是一致的,即只有同时具备存在性、永续性、次级性和非强制性四大要件的财务资源方可被确认为监管意义的资本。建议结合中国的实际,从资本定义角度对股东违规出资导致的资本不实问题建立制度性约束,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为非内源性资本提供资金或融资便利。即:作为资本工具发行人,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投资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作为资本工具投资人,股东不得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增加股权层级等方式套取保险资金,用于购买该工具的情形。

 

    (二)增强资本补充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1.调整优化股东资质条件。增资扩股是保险公司补充资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能够快速提升资本实力,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一是建议与时俱进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限制特定行业、特定类型的企业进入保险业的同时,对股东资质进行分类管理,扩大保险业的投资者范围,支持符合国家政策、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状况稳健的企业和资金进入保险行业,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比如,可研究允许商业银行等合法合规、资本实力强的股东突破单一股东持股1/3的上限,解决部分银行系保险公司因中小股东无力增资而面临的偿付能力困境。二是建议积极探索保险公司增资新渠道。比如,借鉴银行业做法,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等方式补充国有地方中小保险公司的资本。

 

    2.丰富资本工具,拓展外源性资本来源。一是继续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在资本工具方面的创新,对于符合资本定义的,按规定计入相应层级的资本。比如,有的保险公司在境外发行以美元计价的永续债,充实了核心资本;有的再保险公司在境外发行巨灾债券,有效降低了资本要求,提高了偿付能力水平。二是积极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资本工具,为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提供更多选择。

 

    3.正确认识和善于运用再保险,切实发挥其作为资本工具的有益作用。一是建议在公司内部,要把再保险策略纳入公司资本管理规划进行统筹,加强再保险部门与资本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同。二是建议在公司外部,着眼建设与再保险公司的战略伙伴关系,在业务纽带和资本纽带上同时发力,使再保险成为有效的资本管理工具,实现互利共赢。

 

    4.分类施策,优化环境,切实提高中小型公司盈利能力,提升行业的资本自我补充能力。一是引导全行业继续回归保险保障本源,弱化追求速度和规模至上的经营理念,扩大价值型业务占比,提升行业持续盈利能力和内源性资本积累。二是监管政策和实施上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保险公司的创新和差异化发展战略,深耕特色领域,成为“小而美、美而强、强而久”的公司。三是加强对头部公司的监管,防范行业的集中度风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赢者通吃和资本无序扩张的行为,构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行业生态系统。

 

     1. 本文为作者个人的思考和意见,不代表所工作单位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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