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 朱铭来 申宇鹏
一、商业护理保险政策沿革
2006年6月,原保监会审议通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护理保险为商业保险公司可经营的健康保险产品。此后,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失能人员数量的增长,除了在社保层面建设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之外,国家也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商业护理保险发展,以满足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关于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监管,原保监会和原银保监会也在多个文件中提及并加以规范。2016年9月,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2017年5月,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2019年11月,原银保监会出台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第3号),重申了护理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大类险种,对其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护理保险的定义、给付条件、保障责任、保险期间、等待期等。
2020年1月,原银保监会等13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4号),提出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33号),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两年,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险公司均可参与转换业务试点,明确要求参与试点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转换业务运营体系及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和合规性考核,做好数据积累分析、信息披露和试点进展报告。
二、商业护理保险发展概况
(一)发展历程
自2005年国泰人寿推出我国第一款商业护理保险产品以来,护理保险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中占比长期低于1%,与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趋势相比形成显著差异。2013年我国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商业护理保险以一种快速返还类理财型保险的方式投入市场,使商业护理保险经历了一段爆发式发展的时期,图4-2体现为2013年至2021年保费增速和占商业健康险比例的快速增长。
在2018年以前,商业护理保险市场相对不够规范,大多数产品虽然以长期护理为名,但并不能真正实现长期护理的功能;只有少数产品以失能或失智作为保险金的触发标准,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护理保险产品。76号文和134号文实施之后,监管部门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不得将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并要求各保险公司对现有护理产品进行整改。监管政策趋紧使得商业护理保险逐渐回归保障,大量产品停售,保费规模在2017年和2018年间大幅下降。
与此同时,2016年国家启动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经办,发挥商业保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功能。在积极经办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过程中,商业护理保险保费规模得到恢复性增长。近几年,国家层面越发关注商业护理保险在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中起到的作用,预测其保费规模也将持续上升。
资料来源: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披露及保险同业交流。
图1 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原保费收入及增速
(二)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23年7月,市场上共有46家保险公司销售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在售产品共130款。按照产品经营主体类型来看,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其中,人寿保险公司数量最多,达到36家,在售产品53款,占产品总数的40.77%。健康保险公司有6家,虽然少于人寿保险公司,但推出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数量却达到了67款,占产品总数的51.54%,远高于人寿保险公司产品数量。另有4家养老保险公司推出了10款产品。
我们将在售产品按照承保方式、险别类型、产品类型、保险期间进行划分,其结果如表4-5所示。可以发现,目前在售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种类较丰富,其中,个人险、主险、传统型以及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占比较高,分别达到70.00%、83.84%、88.46%和75.38%。商业护理保险团体险也占据了一定比重,以团体的组织形式进行销售,丰富该险种的种类,提高了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的市场接受度。同时,在售的护理保险附加险产品大多附加于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等险种的主险条款中,实现保险产品的全面保障。另外,保险公司的护理保险产品以保障为主,为满足不同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增加保险的理财功能,有的保险公司推出投资型护理保险产品,并设置产品万能账户,表现为新型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占比达到11.54%。
表1 在售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种类详细划分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三、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空间
(一)老龄化程度加深伴随失能人员数量增加,护理需求不断提升
自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我国老年人口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2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2.09亿,占总人口的14.90%,已经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在老龄化程度加深的同时,失能老人数量也在不断提高。据全国老龄委预测,我国失能老年人数将在2030年和2050年分别达到6,168万和9,750万;从2020年到2050年,轻度、中度和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增长率分别为108%、104%和120%,老年人的平均失能时期将达到11.45年。同时,现阶段育龄夫妇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很多人只希望生育一个孩子,甚至有人组成了“丁克”家庭(不生育子女),老龄化指数翻倍增长,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大幅减弱。此外随着社会经济变革,人口流动性加剧,出现了大量“空巢”家庭(此类家庭或无子女或子女成年后不再与老年人同住);由于意外、疾病等突发因素导致了“失独”家庭(父母的独生子女先于自身死亡)出现。以上多种原因共同造成整个社会的老年人口照护需求增加。另外,由于长期护理费用的日益攀升以及缺乏专业的护理服务提供者,我国失能老年人群的护理保险需求长时间得不到满足。
(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水平有限,商业保险发展空间巨大
目前,我国已有49个国家级社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2022年,49个试点城市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人数共16,990.2万人,享受待遇人数120.8万人,2022年基金收入240.8亿元,基金支出104.4亿元,人均待遇每年不足万元①。据我们团队调研结果显示,部分国家试点城市待遇享受人员平均年护理费用为21,330.33元,长期护理保险平均年报销费用为8,558.00元,平均年报销比例仅为40.12%。
基于2018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ina Health and Retirement Longitudinal Study,简称“CHARLS”)数据,我们选取其中17个试点城市的家庭作为研究对象②,通过(年人均护理服务保障缺口-家庭年收入)/家庭年收入的计算方法,从家庭层面呈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规模,年人均护理服务保障缺口通过年人均护理成本与年人均待遇支付标准的差值来衡量。结果显示,城镇地区重度失能老人的年人均机构护理与居家护理服务保障缺口分别为76,029.89元与21,797.55元,农村地区重度失能老人的年人均机构护理与居家护理服务保障缺口分别为38,516.95元与14,160.72元,普遍高于家庭人均年收入水平。高额的护理费用负担,亟待补充性护理保险提供保障。
四、寿险与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概况
2019年10月,国家卫健委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到“研究引入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的转换机制”。2020年1月原银保监会等13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2022年2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等文件,也都提及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
2022年10月25日,原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公司于10月28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33号),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两年。
自试点启动以来,已有包括中国人寿、太平人寿、人保寿险在内的多家险企,在公司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下开设“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子模块,这也标志着转换业务逐渐落地。例如,中国人寿目前已有3款终身寿险产品可申请转换业务;人保寿险目前上线4款;太平人寿共有7款,同样均为终身寿险产品。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各公司试点现状看,不同险企责任转换方法有别。太平人寿的7款产品选用的责任转换方法为精算等价法,而中国人寿和人保寿险上线的产品均选用保单贴现法。
我国商业护理险近年来发展迟缓,2021年,我国商业护理险保费收入仅占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的1.5%。积极探索寿险与商业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充分利用存量寿险产品开展转换业务,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提升长期护理保险供给能力,缓解失能人群护理费用压力。同时,也能够提高商业长护险认知度,培育市场,实现商业长护险的健康发展。
应注意的是,首先,转换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短期内投入将大于产出,因缺少行业经验,运营效率、客户体验方面可能也很难达到预期。但从长期来看,随着市场的教育和培养,客户可能越来越能够接受护理产品,寿险存量市场规模将提升,转换业务市场也将可期。其次,保险公司在转换业务中不能止步于给付护理金。在这个基础上,保险公司还应当帮被保险人寻求更好的护理服务,比如保险公司可以跟第三方护理机构签约合作。这理论上是支付端的转移,保险公司去替被保险人支付护理机构的护理费。长护险的关键是服务,商业保险有责任在社保的基础上把护理服务的内容做大做广。
寿险转长护险的尝试或许只是一个起点,在转换机制之外,这项制度还隐含了人身险产品形态发展的新方向。寿险业也需要一个新的增长点。对于已经卖出去的寿险产品,适用转换机制;但新开发的寿险产品不用转换,可以直接结合护理保障。在未来,寿险产品有望把护理支付责任作为附加险纳入产品保障,后续推出重疾险和养老年金的长期护理附加险等包含混合责任的产品,被保险人一旦失能需要支付照护费用时,将能够获得额外的赔付。
五、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未来展望
(一)社商结合,积极参与社保层面长期护理保险
自2016年正式启动以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成绩显著。长期护理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基础设施”基本搭建完毕:已经存在近5,000 家护理机构,已有80万人接受养老护理员培训,预计2022年底达到200万人,国家医保局同时颁布了关于失能评定、护理培训等若干市场规范标准,取得了较高的满意度,也为商业护理保险下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并提供了宝贵的运营经验和群众基础。
同时,单独依靠社保层面长期护理保险满足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并不符合我国国情,社保层面长期护理保险更多地体现为“保基本”功能,商业护理保险需要补足剩余个性化需求。而商业保险公司依托社保层面长期护理保险来为自身商业护理保险开发积累更多数据和经验,这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发展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经办工作,加强宣传,培育专业的商业护理保险经办和销售人员,提高目标群体的参保意识,并借助于社会保险创造的外部环境和提供的运营经验进行成本覆盖,进而利用掌握的各类长护数据测算分析,以开发合适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
(二)明确定位,找准目标客户群
保险公司开发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的参与程度低,很大原因在于产品同质化,可替代性强,且保障人群一般化,利润水平较低。区别于社保层面长期护理保险,商业护理保险定位应为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客户多样化护理保障需求。具体而言,商业护理保险目标客户群应先瞄准中产以上的中高端客户群,以实现创收,吸引更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在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向中低收入客户群延伸,以达到普惠目的。
(三)创新设计,实现精准保障
首先,在保障对象方面,拓宽年龄限制,并针对不同需求人群进行差异化保障。商业保险公司可根据大数法则和精算模型,适当放宽投保对象年龄限制,以实现对失能概率较高的高龄老人的护理保障。对于较高收入且已享受基本保障人群,可设计理财储蓄功能产品;对于收入相对较低人群,产品应首先考虑基本护理保障,重视与护理机构的衔接。其次,在保障范围方面,明确与医疗险等其他健康保险保障之间的界限,厘清各类保险的保险责任,体现护理保险保障功能的特色。最后,在费率厘定方面,商业护理保险定价的数据基础是民众的失能发生率或护理服务使用率,定价体现的应是长期的护理风险,综合考量失能发生率、护理康复率、护理死亡率以及退保率等综合指标,结合科学精算模型,合理进行产品定价。
(四)培育专业护理队伍,完善护理市场
护理体系的完善为商业护理保险发展提供了现实支撑,应进一步增强商业保险公司和护理体系其他参与方的协同性,实现护理产业链的完整化。此外,可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业务向养老护理产业延伸,真正实现保险与医养健康的结合,为参保人群提供一站式护理服务,形成完整的链条式服务管理体系,在提高商业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质量的同时,进一步降低护理成本,实现参保者、商业保险公司、护理人员和护理机构等护理服务参与方的共赢。
附表 商业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文件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整理。
注①:数据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统计公报。
注②:测算方法和结果详见“长期护理保险的模式选择与体系构建研究”,朱铭来等,《中国人口科学》,2023年第1期,P3-20。
[作者简介]朱铭来,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养老与健康保障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申宇鹏,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