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开发“提前消费型”寿险,探索解决老龄社会之难题

 

 

银华金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沙银华

 

    一、前言

 

    (一)从“老龄化社会”走向“老龄社会”的帷幕即将拉开

 

    根据1956年联合国《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划分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或超过7%时,则意味着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达到或超过14%时,则进入了“老龄社会”,达到或超过21%时,被认定为“超老龄社会”。

 

    亚洲最早步入“老龄社会”(14%)的国家是日本(1994年),其次是韩国(2018年)、新加坡(2021年)、中国(预计2025年)①。

 

    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21年5月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超过26,401万人,占总人口的18.70%;65岁以上超过19,063万人,占13.50%。2023年1月,国家统计局称,中国已出现出生率下降和总人口减少,从而拉开了少子化的帷幕。

 

    (二)老龄社会之难题:因病致贫

 

    老龄社会难题之一,就是老年人“因病致贫”的风险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大(简称“因病致贫难题”)。

 

    1.老年人容易罹患“三大疾病”

 

    当人步入老龄后,最容易罹患“三大疾病”,即癌症、心脏疾病、脑血管疾病。

 

    (1)美国、日本的情况

 

    2023年1月,美国癌症学会《临床医师癌症杂志》(《CA:A Cancer Journal for Clinicians》)的癌症统计报告显示,2023年,美国将出现195.83万例新癌症病例和60.98万例癌症死亡病例。

 

    在日本,根据日本癌症研究振兴财团《癌症统计 2022》数据显示,日本男性一生中可能患癌症的概率高达65.0%,而女性相对少些。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2020年的人口动态定期调查的统计》数据显示,日本人身故原因第一位是癌症(27.6%),第二位是心脏疾病(15%),第三位是脑血管疾病(7.5%)。占前三位的三种疾病身故率占总身故人数的50.1%。

 

    (2)中国的情况

 

    2023年,中国国家癌症中心公布的癌症登记年度报告②显示,2016年估计有406.4万例新发癌症病例,平均每天超过1.1万人被诊断为癌症,同年约有241.35万人死于癌症。

 

    2019年《中国心血管健康与疾病报告》推算心血管病患人数3.3亿,其中脑卒中1,300万,冠心病1,139万,心力衰竭890万,肺源性心脏病500万,心房颤动487万,风湿性心脏病250万,先天性心脏病200万,下肢动脉疾病4,530万,高血压2.45亿。报告显示,2019年,农村和城市心血管病分别占死因的 46.74%和 44.26%,肿瘤占23.27%和25.73%。

 

    2.伴随老年加龄,阿尔茨海默症患病率激增

 

    世界各国的情况相同,当人步入老年后,因患阿尔茨海默病(Alzheimer's disease,AD)、脑血管疾病等导致认知功能障碍(亦称“老年痴呆症”)的风险将增大,大多数患者在65岁之后开始发病,年龄越大,患病率越高。

 

    2022年9月,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表示,阿尔茨海默病是老年期痴呆最主要的类型,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中约有1,500万痴呆患者,其中1,000万是阿尔茨海默病患者。

 

    根据国际阿尔茨海默病协会的报告显示,到2050年,患者将增加至 1.52亿,是现在患病人数的3倍。

 

    3.一旦罹患重疾,“因病致贫”的风险增大

 

    一旦老人罹患重疾或需要长期护理,如果需要自费支付超过医保统筹的最高支付标准的费用,且金额比较大时,若老人除用于生活的养老资金外并无积蓄,则只能由子女来替老人付账。问题是,如果是独生子女夫妇,可能需要照顾各自的父母(假设也是独生子女),以及各自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4名×2),最多将面对12名长辈,一旦12人中出现1人或数人同时罹患重疾,独生子女夫妇将承受巨大的财务压力,有可能面临因病致贫的风险。

 

    (三)能否开发“提前消费型”寿险,用于解决老龄社会难题

 

    从商业寿险的角度,能否在商业保险的基础上,探索构建一种“提前消费型”的综合性保险产品,让老年人一旦罹患重疾或需要长期护理之际,能有充足的资金来应对高额治疗费或支付长期护理费用。

 

    一种是能否考虑对现有的寿险产品进行加工,补充其“提前消费”功能;另一种是根据老年人的财务状况,探索能否将其所有的房产,在不影响生前居住和使用的情况下,转化为可随时使用的资产,以便能在最需要的时候使用。

 

    以上两种“提前消费型”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利用,可为老年人一旦罹患重疾或需要长期护理时,自力解决财务困境,缓解因病致贫的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定的数据分析和可行性解析,探索构建以“自助”模式为中心的“提前消费型”综合保险产品的可能性。

 

    二、老龄社会的国际性难题背景

 

    (一)老年生活所需的两大财源

 

    人到老年需要有两类财源方面的支撑,第一类财源是养老金,第二类财源是医疗、长期护理资金。

 

    第一类财源是支撑老年人生活的养老金。以前老人的养老财源主要是“养儿防老”,子女提供的赡养费。现在大多数老年人主要是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二类财源是一旦罹患重疾或需要长期护理,能用于支付医疗、长期护理费用的资金。

 

    以前,医疗救治费用的财源,除老人有能力自己承担外,主要依靠子女的支援。现在,主要是依靠以下几种财源。

 

    第一,主要财源是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救治费用。

 

    第二,当费用超过医保报销所产生不足或需要长期护理费用时,需要依靠以下三种来源。其一、老人的积蓄;其二,子女的资金支援;其三,老年人若有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含重疾险或各种互助保险的情况下,这些机构的保险金或互助金。

 

    (二)老年人一旦患大病将面临三个困境

 

    1.困境之一:未加入任何保险的困境

 

    步入老年前并未加入任何商业医疗保险或重疾险,一旦罹患重病,资金不足,无力支付医疗费或长期护理费用时,无法从商业保险中获得保险金来应对超过医保支付上限部分的医疗费。

 

    2.困境之二:加入寿险的困境

 

    步入老年前加入寿险,由于被保险人生存,不能提前领取死亡保险金。其实,加入寿险的目的是为儿孙留下钱财。而当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需要钱财治疗时,却无救济渠道。有寿险合同在手,只是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去世),就不能提前领取死亡保险金。

 

    另外,虽然寿险合同规定,投保人可以利用保单进行质押,向保险公司贷款,但贷款的利息一般在5%至6%之间,远高于央行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现行一年期为1.5%),大多数人不愿意抵押保险合同贷款。

 

    3.困境之三:一旦罹患重疾财源短缺的困境

 

    一旦老人罹患重疾或需要长期护理,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子女来替老人付账。如前文所举情况,如果夫妇均为独生子女,一旦12名长辈中出现1人或数人同时罹患重疾时,都需要支援的情况下,若该夫妇无充足的资金,可能会面临财务危机。

 

    老人方面:北上广一线城市,老人若自有住房,市值往往是几百、上千万元,而日常靠养老金收入的老人,一旦患重疾,立马捉襟见肘,需要资金时,却不想卖房换成现金,变成租房住。

 

    子女方面:长辈们一一罹患重疾,直到去世期间,在最需要用钱的时候,无钱可用,又不能强行变卖长辈们的房产,来应对财务危机。这是真正的困境所在。

    (三)厘清老年人住房的持有情况和房产往下传承的需求

 

    1.老年人的住房持有情况

 

    根据2012年5月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家庭自有住房拥有率为89.68%,高于世界平均的 60%(美国 65.4%、英国70%、日本60%)。城镇老年人住房拥有率为75.7%,城镇老年人住房拥有面积约为33.66亿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33平方米以上。

 

    2.老人持有房产往下传承的需求

 

    若是独生子女,最多可继承3套住房(父母1套、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各1套)。若夫妇都是独生子女,将超过3套。继承后,多余的房子或出租或出售,可增加财富积累。这个现象从全国范围的维度俯视时,市面上待租或待价而沽的房产将会充斥市场,人人手里都有几套,谁来租房和购房呢?根据前述信息表明,城镇老年人七成左右持有房产,是否可以预见社会将进入不再需要老一辈将房产留给儿孙辈,不再需要往下传承的时代。

 

    三、构建“提前消费型”系列保险之必要性

 

    (一)何为“提前消费型”保险

 

    1. 定义

 

    寿险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去世时,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而“提前消费”是指,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被保险人生存)时,因被保险人罹患重疾,或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确认之后,可以提前向被保险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险金。此类操作,需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并将此约定写入保险合同。

 

    2.“以房养老保险”就是一种“提前消费型”保险

 

    “以房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商业养老保险。该保险产品要求投保人(一般兼被保险人)将拥有的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同时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月或按年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若有剩余,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保险合同指定的遗族。

 

    3.“以房养老保险”能否解决“因病致贫”老龄社会难题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其对“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中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比较扎实,以上海市为例,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是4,515元③,而上海市本科毕业生起薪的月薪为5,386元④。可见,除非发生本文所讨论的“一旦罹患重疾等”风险,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显示养老金不足和亟需增加养老金的迫切性。

 

    因此,按照目前中国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水平,一般情况下,可以满足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因此,中国“以房养老”的普及率不高,邻国日本也同样如此⑤。

 

    寿险公司经营“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其设计原理和设计方案,都是围绕为被保险人按月或按年支付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的养老金为主要内容,如被保险人需要临时大量增加支付养老金的情况下,“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将受到生效保险合同的事先约定的约束,而无力去改变保险合同的性质,因此,其难以解决本文所着眼的老龄社会难题。

 

    (二)构建“提前消费型”保险的基本思路

 

    “提前消费型”保险可以有两种设计方法,第一,现有的寿险产品附加“特约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方式;第二,开发房产抵押型“提前消费综合保险”方式。

 

    1.现有的寿险产品可附加“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方式

 

    通过对现有寿险产品的死亡后给付进行加工,对罹患重病需要治疗费时,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条件者,启动提前给付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险金”的功能,以这种“提前消费”的方式,缓解“因病致贫”难题。

 

    具体而言,可将定期或终身寿险设计成,附带有“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特约或附加保险的产品。可规定,当被保险人向寿险公司申请“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时,在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寿险公司可启动提前向被保险人支付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险金”的功能。

 

    2.开发房产抵押型“提前消费综合保险” 方式

 

    通过开发房产抵押型的“提前消费综合保险”,旨在解决万一当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需要大额治疗费或长期护理费时,保险公司可对被保险人在扣除医保以及其他商业保险所支付的费用之外,资金尚短缺的部分,给付“提前使用垫付金”,直至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提前使用垫付金”总额完全消化为止。在被保险人最需要治疗等费用时,以这种“提前消费”的方式,以自力(自助模式)来缓解“因病致贫”难题。

 

    四、“提前消费综合保险”基本结构的探索

 

    (一)产品结构的设计思路

 

    1.产品结构

 

    产品名称可拟为“提前消费综合保险”,其可分两个部分:“人寿保险部分”和“提前消费房产价值保险部分”,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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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产品结构和保费缴纳示意图

 

    2.投保流程

 

    (1)投保人方面

 

    第一,与保险公司签订被保险人名下的房产在启动“提前消费模式”时进行抵押登记的协议。

 

    A.拥有自有房产(产权证书上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夫妻的名义),房产有关的产权证齐全;

 

    B.无隐形产权纠纷的隐患;

 

    C.无处分房产的遗嘱;

 

    D.房产处于无任何抵押状态。

 

    E.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不得短于保险合同的有效年限。

 

    上述的B、C、D需要公证。

 

    第二,指定被保险人和保险金受益人;

 

    第三,缴纳人寿保险的保费和管理费。

 

    (2)保险公司方面

 

    第一,根据抵押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核定一年有效期的 “提前使用垫付金”的最高金额;第二,与投保人约定 “提前使用垫付金”按月、按年或按实际需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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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投保流程示意图

 

    3.投保年龄限制

 

    投保年龄限制不是指投保人的年龄,而是被保险人的年龄。“人寿保险部分”投保年龄限制与“提前消费房产价值保险部分”不同,寿险部分为20岁至60岁;提前消费房产价值保险部分为20岁至无上限。

 

    第一,被保险人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两部分必须一起投保“提前消费综合保险”。参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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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20岁至60岁投保示意图

 

    第二,年龄在61岁以上只能单独投提前消费房产价值部分的“提前消费保险”。可附加“特约高龄寿险”。参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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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61岁以上投保示意图

 

    (二)人寿保险部分

 

    人寿保险部分(即死亡保险部分)。可采用定期方式和终身方式,其设计和经营方法与普通寿险无二,保险费率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费率。可附加“特约提前领取死亡保险金保险”。

 

    (三)提前消费房产价值保险部分

 

    1.针对“提前消费房产价值保险部分”的合同要点

 

    第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需要对启动向被保险人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时的支付条件、支付金额、支付频度、最高支付额度等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考虑到如果投保时设定的“提前使用垫付金”最高支付额度高于房产价值,一旦该房产价值完全消化后,万一出现保险公司拍卖房产的价值不足以偿还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的情况,因此,在设定“提前使用垫付金”最高支付额度时,可根据该房产市场价格的六成至八成之间的金额设定。

 

    对应房产市价、物价变动,需要调整“提前使用垫付金”最高支付额度。

 

    A.定期调整。

 

    可规定每年年底,根据房产市场价格进行最高支付额度的调整。

 

    B.临时调整。

 

    若在定期调整期间,房产市场发生比较大的价格变动时,保险公司可临时提起调整程序,协商调整双方约定的最高支付额度,若协商无效,则保险合同终止。

 

    2.支付保险金/提前使用垫付金的三种情况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般会有以下三种情况导致合同终止或启动“提前消费”功能。

 

    第一,当保险合同迎来满期,合同实施期间并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只需向被保险人支付生存保险金、各类事务费用结算完成后,合同终止。

 

    第二,保险合同尚在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去世,保险公司需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各类事务费用结算完成后,合同终止。

 

    第三,保险合同有效期间,被保险人罹患重疾或需要长期护理时,申请启动“提前消费”功能、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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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支付保险金/提前使用垫付金的示意图

 

    3.如何启动“提前消费”功能

 

    (1)支付 “提前使用垫付金”

 

    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需要治疗费或长期护理费时,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启动“提前消费”。保险公司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在限额内,按月或按年或按实际医疗费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

 

    (2)“提前使用垫付金”的支付终止

 

    一旦“提前使用垫付金”最高支付额度全部消化,保险公司终止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但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对房产的居住权的使用,直至被保险人去世为止。

 

    4.启动“提前消费”后,三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在保险有效期间,一般会发生图示的三种情况,其处理方式参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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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三种情况处理方法的示意图

 

    5.提前使用垫付金额度全部消化的处理方法

 

    一旦提前使用垫付金额度全部消化,保险合同提前消费房产价值部分的效力终止后,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等被保险人去世后,将抵押在保险公司的房产进行竞拍,竞拍获得的售房资金,首先偿还保险公司提前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所有费用(含利息)以及管理费,并扣除保险费。若有余额,返还给被保险人遗族。

 

    6.夫妻共同使用同一房产抵押投保的处理思路

 

    “提前消费综合保险”并不排斥夫妻一起使用同一房产抵押投保。如果夫妻一方投保并启动了“提前使用垫付金”,万一去世后,抵押房产按合同规定需要拍卖,生存方将居无住所。因此,保险合同应允许夫妻使用同一房产抵押,分别投保,参见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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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夫妻共同使用同一房产抵押投保的示意图

 

    若夫妻一方先行去世,抵押中的房产不能拍卖变现,因为,生存方其保险合同尚存,需要继续居住。因此,需要有一个合理的,人性化的解决方案,设想如图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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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一旦房产价值完全消化的处理思路示意图

 

    7.“提前使用垫付金”的支付方法

 

    在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时,如确认被保险人有能力自己管理财务,可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如无法确认被保险人的管财能力,可以考虑代替被保险人直接向医院或护理机构支付。此举是为了防止当被保险人出现生活不能自理、无管财能力的情况时,若亲属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波及被保险人的治疗或护理。

 

    8.“提前支付”保险金的利息计算问题

 

    “提前使用垫付金”性质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借款,需要计算利息,利息可以按照央行的标准利率执行。

 

    (四)产品设计前的准备工作

 

    前文进行了初级层面的探索,但由于该课题涉及老年人群的根本利益,因此须慎重进行。

 

    第一,设计出符合本思路的问卷,对一、二线城市老年居民进行一定数量的问卷调查,对其能否接受进行摸底。

 

    第二,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科学评判,同时需要进行一定数量的小组采访调研,确定民意走向,建立理论假设。

 

    第三,市场调研结束后,需要专业机构根据国内历史数据和保险行业以及医疗行业的经验数据,对假设进行研判。

 

    第四,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还需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验证。其一,具有合法合规性;其二,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公共道德;其三,寿险公司能获得一定的收益。

 

    第五,需要加强以下几个维度的观察。其一,房地产价格。观察房地产价格市场的今后走向,尤其是房产价格的稳定性、是否具有价格上涨或下滑的趋势。其二,金融风险。观察货币稳定还是具有通胀或通缩风险的走向。其三,新医学科技。观察三大疾病的新医术、新药物、新治疗的动向。

 

    (五)能否得到政府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性优惠

 

    在推广和经营“提前消费型保险”时,能否在税务方面得到政府政策性优惠?

 

    1.所得税优惠部分

 

    其一,寿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部分。

 

    其二,抵押房产拍卖所得售房款,其中需要偿还给保险公司已经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的总额,可属于所得税优惠部分,保险公司在领受时,可免所得税。

 

    2.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部分

 

    其一,抵押房产拍卖后,归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所获得的卖房款项部分。

 

    其二,上述偿还给保险公司已经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的总额的利息部分,不属于所得税优惠部分。

 

    其三,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生存保险金,或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金受益人的死亡保险金。

 

    至于“提前消费型保险”能否列入免税优惠行列,需要服从全局考量。

 

    五、结语

 

    本文提出了设想,希望能积极调动老年人群自身的力量,来有效解决老龄社会中的难题。若能得出可行的结论,有可能达到以下的效果。

 

    第一,可减缓因少子、老龄比率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公助”医疗费和护理费的预算和实际支出逐年提高的速度,减轻在职中青年群体的医保保费的负担。

 

    第二,减轻家庭中小辈们因长辈罹患重疾等需要经济支援的负担。

 

    第三,减少因发生“因病致贫”后,政府因老年人生活水平低下而实施救济措施方面的财政负担。

 

    由于尚无先例,无可参照的模板,因此,本文只能提出一个大致的框架性思路,而在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层面留下了不少课题需要研究解决。

 

    注①:此数据源于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人口统计资料集”(2020年)。

 

    注②:国家癌症中心(NCC)根据全国性的癌症登记和随访监测体系,在Journal of the National Cancer Center 杂志上公布了最新的癌症登记年度报告“Cancer incidence and mortality in China”, 2016。

 

    注③:出处:http://rsj.sh.gov.cn/tsbxxpl_17347/20220525/t0035_1407123.html,2023年5月7日访问。

 

    注④:出处:http://www.yaohukou.cn/html/shnews/dazhuanbenkeluohu/29772.html,2023年5月7日访问。

 

    注⑤:详细参见笔者拙作《日本保险精要》(元照出版,2019 年)“日本‘以房养老’模式普及难”P428-P432 。

 

    [作者简介]沙银华,现任银华金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历任:日本生命保险基础研究所主任研究员,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服务(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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