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指南
汇算清缴
(一)保险公司依据年度实际业务收入,按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计算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根据各季度缴纳额确定年度应补缴额或可抵缴额。
(二)保险公司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含当日)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报送《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完成资金缴纳。
《汇算清缴申报表》应由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对季度申报保险业务收入作调整的,应提供调整说明。《汇算清缴申报表》、调整说明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由外部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外部审计机构公章(或由外部审计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完整。
(三)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后,向保险公司发送保险保障基金年度缴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