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其他保险组织。
(二)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1. 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险业务;
2. 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
3. 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4. 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5. 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
6.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