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年度汇算清缴形成的可抵缴额,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 对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可抵缴下一年度基金。
(二) 因经营性质改变,未来不再缴纳基金的保险公司,如基金余额大于该公司尚未归还的动用基金,保险公司可申请退回尚未抵扣的年度可抵缴基金;如基金余额小于等于该公司尚未归还的动用基金,可抵缴额不予退回。
(三)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