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机制
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开展行业风险监测业务设立的咨询顾问组织。为促进专家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建立宗旨是汇聚业内外资源,为公司风险监测业务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意见,对行业风险管理建言献策,促进保险行业防范化解风险、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与运作

 

    第三条 公司组建专家库,专家委员经公司聘请,根据本规则参与专家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公司风险监测部,负责专家库建设和日常事务,牵头做好专家委员会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负责专家委员聘任及履职情况管理工作;

 

    (三)协调、联络和组织专家委员开展各项工作;

 

    (四)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五)研究整理专家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成果;

 

    (六)及时与专家委员共享专家委员会工作成果;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作为汇集行业风险管理专家的资源平台,协助开展以下风险监测相关工作:

 

    (一)研究保险行业发展运行中的突出风险和较大潜在风险问题及其演变趋势,分享研究成果;

 

    (二)对风险监测相关的指标体系、监测方法、专项问题、研究报告及成果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对风险监测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或针对行业突出的难点、热点问题及风险,与专家委员单位联合开展专项研究;

 

    (四)根据需要提供相关领域的培训,组织交流论坛及业务讲座;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主要以会议形式进行,秘书处将根据会议议题选择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会,参会人数由公司确定。公司也可根据监测工作需要选定议题、邀请特定专家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专题会议。

 

    此外,还可以咨询指导、调研支持、提交书面或口头观点或素材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及要求

 

    第七条 专家库由来自保险行业、高等院校和其他专业研究、咨询机构的专家组成。公司负责组建专家库,可根据专家委员会工作需要,不定期增聘专家入库,提高专家库的行业覆盖面。

 

    第八条 来自保险行业的专家委员原则上应是保险公司(集团)负责战略、财务、市场、精算、风控、资金运用、资产负债匹配等业务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相关从业经验和较高声誉,对行业风险具有一定研究和见解。

 

    第九条 来自高等院校的专家委员原则上应是国家211工程及教育部重点院校的金融保险院系教授,在研究保险业方面有一定建树,近年内在核心期刊发表过相关文章或专著。

 

    第十条 来自专业研究、咨询机构的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具有丰富的保险行业研究咨询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四章 专家委员的聘任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按照以下程序聘任:

 

    (一)秘书处根据风险监测业务需要进行遴选,可结合监管机构推荐、保险公司推荐及业内专家推荐等方式,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专家委员候选人;对情况不熟悉的候选人,公司可邀请其在聘任前参加专家会议,以确定双方是否愿意并适合合作开展此项工作;

 

    (二)秘书处就专家委员候选人征询候选人所在单位或个人意见,并将甄选过的、愿意出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人员名单履行公司内部审签程序;

 

    (三)公司向专家发放聘书,聘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四)经聘任后,专家以个人身份参与专家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聘期届满前,秘书处可以根据专家履职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是否续聘,并履行公司内部审签程序。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或由专家提出申请,经公司审定后不再担任专家委员:

 

    (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因年龄、健康、工作岗位变动等个人原因不宜担任;

 

    (三)聘期内未对专家委员会有任何贡献,或连续三次受到邀请但缺席会议,未能履行职责;

 

    (四)发生对专家委员会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五)其他不再适宜担任委员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退休或因工作岗位变动离开相关工作领域的,原则上应不再担任专家委员。但如专家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并仍对保险行业保持关注,且本人有意愿并热心于专家委员会工作的,经公司认可,仍可继续担任专家委员。

 

    第十五条 对于贡献度、美誉度较高的专家,公司可在官网等媒介进行宣传。

 

第五章 专家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与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获取专家委员会工作成果及有关公司风险监测业务的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三)依据个人对专家委员会有偿顾问咨询活动的贡献,获得一定报酬;

 

    (四)优先参与公司风险监测相关的专项研究;

 

    (五)对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具体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六)以公司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公司认可的演讲、研究等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秉持科学、客观、公正的精神,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及行业经验独立发表意见;

 

    (二)勤勉尽职完成专家委员会相关工作,包括:参加专家会议;应邀参会后,认真准备发言材料;应邀就相关专题做分享报告;不定期接受公司的专项咨询,提供相应咨询意见;提供与风险监测相关的稿件;给风险监测工作所需调研提供支持等。如因特殊理由无法完成,应事先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说明;

 

    (三)对履职工作中涉及的行业数据、商业秘密以及其它按照有关规定尚未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签署保密承诺函;

 

    (四)发生工作单位职务变更或其他入库信息变更,可能影响专家委员职责的正常履行时,应及时通知秘书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应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风险监测部负责解释,修订需经公司总裁办公会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保基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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